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區別(個人注冊公司流程)
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區別(個人注冊公司流程)詳細內容如下:
一、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區別
1、企業的地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財產也為該投資人所有,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故其不具有法人資格;優先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是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
2、企業設立的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并未作規定,也沒有規定最高限額;公司法中卻明確地規定了優先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按其類別和經營方式不同,可以分別是10萬元、3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3、投資人的人數和主體身份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是一個人,而且是自然人;而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股東)為2人以上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則不得少于5人,投資人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企業事務管理的組織機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也即投資者可以自認企業的廠長、經歷,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聘用其他人員掛美麗企業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要有完整的企業法人組織機構,它主要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經理等幾個部分。
5、投資人承擔債務的責任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的投資與個人財產是不分離的,故其承擔的是無限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或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二、獨資企業設立的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獨資企業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解散的,應當由投資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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