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最新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是多少)
廣西國稅郭稅官介紹,年應稅銷售額是指,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納稅人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不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并不是“死板”地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是滾動計算的。
例如,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某商業企業發生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10萬元;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又發生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72萬元。那么,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該企業連續12個月累計銷售額超過80萬元,達到了成為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應當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且有扣除項目的納稅人,其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也就是說,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應包括免稅銷售額。而且,適用免稅規定的應稅銷售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另外,納稅人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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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達到以下標準需登記為一般納稅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二、除一以外的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三、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
若商業批發企業兼營應稅行為(餐飲服務)項目,假設存在以下四種情形:
甲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85萬元,應稅行為(餐飲服務)銷售額400萬元;
乙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70萬元,應稅行為(餐飲服務)銷售額505萬元;
丙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70萬元,應稅行為(餐飲服務)銷售額450萬元;
丁企業在連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增值稅批發零售業務銷售額85萬元,應稅行為(餐飲服務)銷售額505萬元;
那么,上述甲企業、乙企業和丁企業均應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