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覽有限合伙稅收新規(2021年有限合伙稅收政策)
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3.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4.《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5.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6.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上述第5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征免增值稅。
7.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二)適用3%征收率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2021年4月1日起執行),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享受條件】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三)金融機構有關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四)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3.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選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或5年期以上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適用該免征增值稅優惠。
(五)為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的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再擔保合同對應多個原擔保合同的,原擔保合同應全部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否則,再擔保合同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2.納稅人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融資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一)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 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征收的企業,根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并及時將調整情況告知企業。
2.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累計情況計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二)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
【享受主體】
設在四川、重慶、貴州等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上述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個人所得稅
(一)個體工商戶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需將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以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二)個體工商戶等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優惠內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
其他稅費補貼
(一)四川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地方六稅兩費(其他多數省份也有)
【享受主體】
四川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四川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6個地方稅種和2項附加按照50%減征。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按規定享受上述稅種和附加的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優惠政策。
(二)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主體】
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享受條件】
上述優惠內容,第1條適用于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第2條適用于所有繳納義務人。
(三)金融機構與小微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主體】
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金融機構
【優惠內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享受條件】
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主體】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優惠內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享受條件】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
(五)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主體】
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享受條件】
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
(六)繼續實施普惠性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
【享受主體】
30人(含)以下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企業
【優惠內容】
1.大型企業
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30%返還。
2.中小微企業
按不超過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60%返還。
3.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參照實施。
【享受條件】
截至2021年12月31日,30人(含)以下的參保企業裁員率不高于參保職工總數20%的,可以申請失業保險穩崗返還。
(七)繼續實施以工代訓擴圍政策
【享受主體】
開展以工代訓的中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
1.對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根據吸納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2.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的,根據以工代訓人數給予企業職業培訓補貼。
3.結合實際情況,將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住宿餐飲、文化旅游、交通運輸、批發零售等行業的各類企業納入補貼范圍。
【享受條件】
1. 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離校兩年內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并開展以工代訓的。
2. 對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導致停工停業的中小微企業組織職工以工代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