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征收(居民企業是什么意思)
方案一:直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進行股權轉讓。a與c直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按照評估價值2500萬元進行股權轉讓,a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00-2000*30%)*25%=475萬元. 扣除稅收后a企業凈收益為1425萬元。方案二:先分配利潤再轉讓。由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免繳企業所得稅。且拼夕夕賬上未分配利潤金額高達1700萬元,a企業可與大股東b企業商議進行分行。假設轉讓前b企業同意將未分配利潤1700萬元進行分紅,那么a企業分得的1700*30%=510萬股息所得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分紅完成后拼夕夕企業凈資產變為3300萬元,a企業所持股份相應的評估價值降為1650萬元。分紅后再轉讓股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1650-2000*30%)=262.5萬元。扣除稅收后a企業凈收益為510+1650-600-262.5=1297.5萬元。方案三:先將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再進行股權轉讓。由于有規定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所以該案例情形下,可轉增的盈余公積金額為1300-2000*25%=800萬元。因此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后,拼夕夕公司凈資產構成為:實收資本2000+800+1700=4500萬元,盈余公積500萬元。由于未改變凈資產金額,a企業所持股份的評估價格仍然為2500萬元。而a企業的投資成本已經變為4500*30%=1350萬元。再進行股權轉讓時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00-1350)*25%=287.5萬元。轉讓凈收益為2500-600-287.5=1612.5萬元。方案四:a說服b同意,a先以2500萬元價格撤資后c企業再以2500萬元價格進行增資處理。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第五款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因此a企業撤資時需繳納企業所得稅(2500-2000*30%-(1700+1300)*30%)*25%=250萬元,a企業凈收益為2500-600-250=1650萬元。四總方案對比如下圖所示: 單位:萬元
方案 | 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 凈收益 |
方案一 | 475.00 |
1,425.00 |
方案二 | 262.50 |
1,297.50 |
方案三 | 287.50 |
1,612.50 |
方案四 | 250.00 |
1,650.00 |
綜上所述,方案四是最優的,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最少,且轉讓凈收益金額最大。但是,方案四大股東b會同意這樣操作嗎?這只是理想的操作方案,實際操作過程中還要考慮大股東b這個x因素。值得注意的是,方案一和方案二對比,雖然先分紅和股權轉讓節約了企業所得稅,但是凈收益也相應減少了。因此實務操作過程中,并非進行股權轉讓得先進行分紅后轉讓,雖然節稅了,但是凈收益相應也減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