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解反擔保的經典案例(反擔保人是什么意思)
網友咨詢:反擔保人要承擔全部債務嗎?
解答:
反擔保行為的性質與其他擔保行為的性質一樣,都是擔保行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所以反擔保人在擔責后可以追償債務人。因此,反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債務。
在債務人不償還或者不能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候由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這時承擔債務的人是擔保人。由于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其變為了債務人的債權人,而債務人在本債權債務中又向擔保人提供了反擔保,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變為債權人后,該反擔保即為對擔保人債權的擔保,既然如此,結論已經非常明確,即反擔保人應當對擔保人承擔債務。
解析:
反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根據這一規定,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擔 保方式并不都適宜成為反擔保的方式,只有保證、抵押和質押能夠用于反擔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則不能用于反擔保。
反擔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擔保人可以向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反擔保追償的范圍為:
1、擔保人在約定或法定范圍內,代債務人向債權人為債務清償所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上述支出款額的利息。
3、實現追償權的費用。
所以反擔保人必須要承擔上述中擔保人追償的范圍內的責任。
《中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應當是強制性條款而不是任意性條款。所以不管是擔保人還是反擔保人,行使權利的前提都是要先承擔責任。反擔保在法律評價上與其他擔保無異,根據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規定,反擔保適用物權法與包括擔保法在內的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