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空頭支票的法律責任(空頭支票罰款的標準怎么算)
一、開空頭支票會如何處罰?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處罰。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2%的賠償金。
二、處罰流程
1﹑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復印并簽章后作《報告書》附件,于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2﹑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并送達出票人。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3﹑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復核后不予采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并通知銀行。
對于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并填制《送達回證》。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4﹑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對逾期繳納罰款的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于每年終了后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并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銀行分支行于每年終了后的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
6﹑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
如果企業隨意的開具空頭支票不僅會擾亂社會的經濟繼續,同時也反映了企業和財務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不夠確,所以國家也是會對開具空頭支票的當事人以及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也是有權利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結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