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欠債無力償還最好辦法(債務重組是什么意思)
品稅閣
一、增值稅
1金融商品增值稅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從事金融業務,本月轉讓債券賣出價為100 萬元,該債券是3 年前購入的,買入價為60 萬元。何時確認銷售收入,轉讓債券確認的銷售額為多少?如何開具發票?
【專家回復】
金融商品轉讓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金融商品轉讓的銷售額為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金額60 萬元(100-40)。金融商品轉讓,可以開具發票,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印發):
一、銷售服務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4.金融商品轉讓。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 號印發):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 號印發):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三)銷售額。
3.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
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 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位于廈門市,2021 年5月1 日開始使用新版簡并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有哪些變化?
【專家回復】
新啟用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主要變化有三個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表名調整為《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并在主表上增加第23 欄至第25欄“附加稅費”欄次。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中第2、5 欄次名稱調整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將第3、6、8、14 欄次名稱,調整為“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上述欄次具體填報要求不變。
三是增加《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附加稅費情況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涉及到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容和口徑沒有變化。
【政策依據】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9 號印發):
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填寫說明
……
(五)第2 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自行開具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合計。
(六)第3 欄“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
(八)第5 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自行開具和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合計。
(九)第6 欄“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
(十一)第8 欄“其中: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銷售舊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不含稅銷售額。
……
(十七)第14 欄“其中:其他增值稅發票不含稅銷售額”:填寫出口免征增值稅貨物及勞務、出口免征增值稅應稅行為,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發票銷售額。
……
(二十四)第23 欄“城市維護建設稅本期應補(退)稅額”:填寫《附列資料(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對應第9 欄本期應補(退)稅(費)額。
(二十五)第24 欄“教育費附加本期應補(退)費額”:填寫《附列資料(二)》教育費附加對應第9 欄本期應補(退)稅(費)額。
(二十六)第25 欄“地方教育附加本期應補(退)費額”:填寫《附列資料(二)》地方教育附加對應第9 欄本期應補(退)稅(費)額。
四、《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二)(附加稅費情況表) 》填寫說明
1.“稅(費)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附加稅費應納稅(費)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3.第1 欄“增值稅稅額”:填寫主表增值稅本期應補(退)稅額。
4.第2 欄“稅(費)率(征收率)” :填寫適用稅(費)率或征收率。
5.第3 欄“本期應納稅(費)額”:填寫本期按適用的稅(費)率(征收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費)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費)額=增值稅稅額×稅(費)率(征收率) 。
6.第4 欄“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附加稅費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優惠不在此欄填寫。有減免稅(費)情況的必填。
7.第5 欄“減免稅(費)額”:填寫本期減免的稅(費)額。
8.第6 欄“減征比例(%)”:填寫當地省級政府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確定的減征比例填寫。
9.第7 欄“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減征額。計算公式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本期減免稅(費)額)×減征比例。
10.第8 欄“本期已繳稅(費)額”:填寫本期應納稅(費)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該欄不包括本期預繳應補(退)稅費情況。
11.第9 欄“本期應補(退)稅(費)額” :該列次與主表第23 至25 欄對應相等。計算公式為:本期應補(退)稅(費)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本期減免稅(費)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額-本期已繳稅(費)額。
3違約金收入的稅務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與x 客戶簽訂了銷售合同,合同生效后x客戶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我公司支付違約金30 萬元,我公司收到的違約金需要繳納增值稅嗎?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專家回復】
關于增值稅,需界定以下三種情況:第一種是購貨方違約,銷售方隨同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違約金因屬于價外費用,已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應開具發票并繳納增值稅;第二種是銷售方違約,購貨方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不需要開具發票,不繳納增值稅;第三種是合同履約前終止合同的,應稅銷售行為并未發生,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收范圍,不需要開具發票,不繳納增值稅。關于所得稅,收到違約金收入需要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4不動產改變用途的進項稅額轉出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用于生產經營的樓房轉為員工集體宿舍,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做轉出處理嗎?如何確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專家回復】
已抵扣的進項稅額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14 號的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政策依據】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14 號):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5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今年安置了8 位殘疾人就業,可以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嗎?所說的限額是怎么確定的?
【專家回復】
享受安置殘疾人就業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司應當符合月安置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殘疾人人數、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財稅〔2016〕52 號規定的條件,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 倍確定。
【政策依據】
《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 號):
一、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 倍確定。
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 人(含10 人);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 人(含5 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 級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政策。
六、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十、本通知有關定義
(一)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 至8 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二)殘疾人個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四)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
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
1固定資產修理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擬對1 臺已使用7 年的關鍵生產設備進行大修,預計修理費支出300 萬元,該設備賬面原值500 萬元,按使用年限10 年計提設備折舊,大修后預計尚可使用年限為7 年,修理費支出應該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專家回復】
若修理費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 年以上的,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貴公司的關鍵生產設備修理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條件,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 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債務重組收入確認的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2020 年11 月份簽訂債務重組合同,于2021 年2 月完成債務重組手續,此次重組收入為50萬元,該重組收入是否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何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專家回復】
債務重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總額,應當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計入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
二、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物業管理費跨年度收入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是物業管理公司,4 月份收到本年4 月至次年3 月的物業管理費用200 萬元,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如何確認收入?
【專家回復】
企業所得稅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確認當期的收入,物業管理公司收取業主的跨年度的物業管理費,應當在實際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分期確認收入。貴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本年應確認物業服務費收入為150 萬元(200×9/12),剩余50 萬元(200×3/12)在次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認收入。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 號):
二、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應根據安裝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安裝工作是商品銷售附帶條件的,安裝費在確認商品銷售實現時確認收入。
2.宣傳媒介的收費。應在相關的廣告或商業行為出現于公眾面前時確認收入。廣告的制作費,應根據制作廣告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3.軟件費。為特定客戶開發軟件的收費,應根據開發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
4.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6.會員費。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只允許取得會籍,所有其他服務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費的,在取得該會員費時確認收入。申請入會或加入會員后,會員在會員期內不再付費就可得到各種服務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會員的價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該會員費應在整個受益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特許權費。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8.勞務費。長期為客戶提供重復的勞務收取的勞務費,在相關勞務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
4研發費用預繳的加計扣除的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主要從事設備制造,銷售收入中既有貨物銷售收入又有安裝設備收入,2021 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在預繳階段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專家回復】
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 季度(按季預繳)或9 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該規定適用于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等6 個負面清單行業以外的所有企業。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在50%以上的,為制造業企業。制造業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低于50%的,為其他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確定,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 號公告相關規定的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 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13 號):
一、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 季度(按季預繳)或9 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 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 季度或9 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三、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 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執行。
《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97 號):
四、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判定
《通知》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通知》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個人所得稅
1擔保收入的個稅問題
【問題描述】
李某2020 年取得擔保收入3 萬元,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按勞務報酬所得嗎?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匯算清繳嗎?
【專家回復】
個人取得擔保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無須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
《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 年第74號):
一、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2代開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個稅問題
【問題描述】
我公司為個人獨資企業,貨物運輸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如何預征個人所得稅?需要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專家回復】
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個人獨資企業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按經營所得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政策依據】
《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年第8 號):
三、關于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人,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其他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人,應依法自行申報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執行時間和其他事項
……本公告第三條自202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四、車輛購置稅
1獲獎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問題
【問題描述】
王某在商場抽獎活動中獲得價值25 萬元(由商場提供的購置憑證)的汽車一輛,該車輛的車輛購置稅如何計算?何時繳納車輛購置稅?
【專家回復】
獲獎取得并自用的車輛應當在獲獎應稅車輛的當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按照獲獎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計稅依據)和車輛購置稅稅率10%計算確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王某獲獎車輛的應納稅額=25×10%=2.5 萬元。此外,還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車輛購置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購置,是指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征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
第五條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十二條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