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舉例說明(地役權是什么時候設立)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舉例說明:甲公司a地塊鄰海,乙公司b地塊靠陸地一側,乙公司為建設海景房而和甲公司協商:甲公司在30年內不得建設高于6層的建筑物,乙每年向甲支付一千萬。
結合本案,乙公司為了提高b地塊的效益,在空間上利用了甲公司的a地塊。甲公司的a地塊為供役地,乙公司的b地塊為需役地。
與其相似的一個權利是民法典第288~296條規定的相領權:相鄰關系可以簡單理解為“鄰居”,相鄰權下為自己的便利使用“鄰居”必要的土地等的也無需支付對價。
例如張三、李四相鄰而居,張三必須經過李四門前才能到自己的家里,李四必須基于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為張三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