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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賬簿印花稅賬務處理(賬簿印花稅怎么做分錄)

技術合同主要政策依據:

1.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28號)

4.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帳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01060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1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發展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6號)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1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

“14、設置在其他部門,車間的明細分類賬,如何貼花?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1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16、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未增加資金的,是否按定額貼花?

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7、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18、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19、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帳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字198828號):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記載資金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南京、成都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行細則的法規,結合金融系統財務會計核算的實際情況,現對銀行所用營業帳簿征收印花稅的問題,具體法規如下:

一、關于營業帳簿與非營業帳簿劃分的問題

凡銀行用以反映資金存貸經營活動、記載經營資金增減變化、核算經營成果的帳薄,如各種日記帳、明細帳和總帳都屬于營業帳簿,應按照法規征收印花稅。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容備查,屬于非營業帳簿,均不貼花。

二、關于營業帳簿如何貼花的問題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法規,銀行的帳簿應在啟用時貼花。對資金總帳,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的萬分之五計稅貼花。以后每年更換新帳時,應按帳面結轉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長的部分計稅貼花。對其他帳簿,按件定額貼花5元。【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此條屬于時效性。】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帳簿,如分戶帳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5元。

為了支持城鄉儲蓄事業的發展,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帳,暫免貼印花,對其他帳簿應按照法規貼花。

三、關于使用計算機記帳如何貼花的問題。

銀行使用計算機記帳,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帳務組織和帳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帳頁、裝訂成冊,具有帳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帳頁,裝訂帳冊的,應按照法規貼花。

四、關于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照銀行現行的資金供應和分配體制法規,下列資金屬于銀行自有流動資金,應按照法規繳納印花稅:(一)各級財政撥付的信貸基金和每年按一定比例從利潤中提留的信貸基金;(二)實行股份制的金融組織,集資入股形成的信貸基金;(三)用于經營外匯資金業務的外匯信貸基金。

五、關于納稅地點根據銀行系統的機構設置,銀行所用營業帳簿的印花稅,由各級獨立核算的行、處在其所在地繳納。對記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由各級行、處按其書面記載的自有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對附屬核算的處、所使用的其他帳簿,由獨立核算的行、處負責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九、對分立、合并和聯營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計稅貼花?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

對企業兼并后并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銀行經理或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是否貼花?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法規,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國家開發銀行分行營業帳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方式的通知(國稅函200010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從1999年起,國家開發銀行(以下簡稱開行)陸續成立了包括開行總行營業部在內的28家分行,業務機構建設已基本到位。經研究,鑒于開行各分行的成立時間不同和財政貼息方式的特殊性,現就開行各分行的營業帳簿和貸款合同印花稅繳納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行各分行啟用的營業帳簿應繳納的印花稅,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其記載資金的帳簿,按開行總行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含資本公積)計稅貼花;其他帳簿按定額貼花;開行總行的資金帳簿按扣除撥給開行各分行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二、開行各分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實行按年匯總繳納印花稅的辦法。即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開行各分行向當地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印花稅。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財政部《關于核定xxxx年度基本建設政策性財政貼息預算撥款的通知》和全年貸款合同明細表,經地方稅務局對照核實后,對財政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其余非貼息貸款合同按法規繳納印花稅。

三、實行匯總繳納的手續,按照《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的有關法規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資銀行分行有關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津地稅外200146號)收悉。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規定數額的“營運資金”,分行在帳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帳戶。關于上述外國銀行分行由其境外總行拔付的“營運資金”如何繳納印花稅問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帳簿,應按核拔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企業改制的指示精神,規范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一)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國有企業依《公司法》整體改造成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企業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改造成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企業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三)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四)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五)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

“一、關于印花稅政策問題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項目以下簡稱信托項目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下同)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托予受托機構(指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信托項目財產并發售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下同)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二)受托機構委托貸款服務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的委托,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下同)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

(三)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指接受受托機構委托,負責保管信托項目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下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機構、受托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受托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

(五)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4號)

“一、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青藏鐵路公司運營期間有關稅收等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1號):

“二、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帳簿免征印花稅;對青藏鐵路公司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的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發展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6號):

“二、對投入鐵路發展基金的中央財政性資金,免征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資金賬簿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

“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稅。

四、除第二條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執行。第二條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業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之日止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81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

“為支持國家商品儲備業務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儲備政策性業務(以下簡稱商品儲備業務)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承擔商品儲備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政策總結:

1.生產經營用賬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0.5‰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2.計稅依據:

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賬簿貼花;采用分級核算形式的,除財會部門的賬簿應貼花外,財會部門設置在其他部門和車間的明細分類賬,亦應按規定貼花。

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于會計核算范圍或雖屬會計核算范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

銀行根據業務管理需要設置的各種登記簿,如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有價單證登記簿、現金收付登記簿等,其記載的內容與資金活動無關,僅用于內容備查,屬于非營業帳簿,均不貼花。

對銀行使用的日常單頁記載而按月、按季或按年裝訂成冊的活頁帳簿,如分戶帳等,可在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5元。

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帳頁,裝訂帳冊的,應按照法規貼花。

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托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外國銀行分行記載由其境外總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帳簿,應按核拔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國銀行分行已經貼花的資金賬簿、應稅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貼花。

現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的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免稅項目:

對銀行、城鄉信用社開展儲蓄業務設置的儲蓄分戶卡帳,暫免貼印花。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發起機構、受托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營業帳簿免征印花稅。

對投入鐵路發展基金的中央財政性資金,免征中國鐵路總公司和中國鐵路發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資金賬簿印花稅。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

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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