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登記流程(動產抵押和質押的區別舉例)
抵押物一般為不動產、不動產物權或特殊的動產。我國擔保法對于可以抵押的財產和不得抵押的財產分別作出了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為: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因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使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在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范圍中,又分為必須登記的抵押物和自愿登記的抵押物。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林木、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上述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物范圍以外的抵押物,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并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不能對抗第三人。由于法律規定當抵押物的價值超過所擔保的債權額時,抵押人可就超過部分再設定抵押,因此會出現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的情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抵押權人同時行使抵押權時,法律對抵押權人的受償順序作出了規定:抵押合同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合同自簽字之日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記的抵押權先于抵押物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抵押物均已登記的,按抵押物登記的順序清償。抵押物均未登記的,按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以擔保債權額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當同一債權既有抵押又存在保證時,物的擔保優于人的擔保,也就是說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如果債權人放棄了物的擔保,則在債權人所放棄的擔保物權所擔保的范圍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被免除。
質押 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質物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以該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提供質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是質權人。債權人就質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為質權。依照質物的不同,質押分為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法律允許質押的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匯票、支票等票據權利或者依法可轉讓的股份、股票或者依法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及其他依法可以質押的權利交付給債權人占有,并以上述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動產質押中,出質人需要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這既是出質人的主要義務,也是動產質押與抵押的重要區別之一。動產質押中的交付質物并非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一方面在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另一方面,要求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以返還質物。質權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權利質押所適用的原則與動產質押基本相同,但由于質物的性質比較特殊,且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生效條件和轉讓程序上比較嚴格。例如以股票、知識產權質押的,需要向證券登記機關或商標、專利、版權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股票出質后非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不得轉讓。股份質押中如果向本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出質的,出質人還需要取得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通過等等。
留置 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享有留置權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被留置的財產稱為留置物。債權人享有的留置所占有的債務人動產,并就其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為留置權。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才有留置權。留置權人應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滅失或毀損的,留置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權的行使和留置權的實現之間,需要經過一定期限。留置權人依法行使留置權后,并不能馬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物受償,留置權人應給予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寬限期,如果在該期限屆滿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實現留置權,以折價或拍賣、變賣留置物所的款額優先受償。
定金 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設立定金擔保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訂立定金合同,或在主合同中訂立定金條款的方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