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旅游公司的流程及費用(如何注冊旅游公司)
一辦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
1、符合旅游業務發展規劃;
2、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經培訓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經營人員;
4、旅社旅行社注冊資本:國際旅行社:不得少于150萬(實繳)和100萬保證金;國內旅行社: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可認繳),20萬的保證金匯入旅游局指定的銀行;
二辦旅游業務經營許可證所需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旅行社章程;
3、選擇一個交保證金的銀行。
4、公司名稱的英文名稱及縮寫
5、設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6、《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7、經營設施:兩部以上電話、打印機、傳真機、電腦、工位。
8、旅行社經理、副經理履歷表;
9、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人員的履歷,身份原件和照片
10、房產證復印件、租房合同原件、企業住所證明兩張
11、開戶銀行出具有的資金信用證明、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注冊資金不得少于30萬元人民幣);
12.辦理時間:20個工作日,辦理地點:國內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國家旅游局審批。
三,常見問題解析
1.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并自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一)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
3.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同第七條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應當持換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