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合伙企業的區別包括(注冊合伙企業基金公司的區別)
- 入伙要求
有限合伙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后,仍可以允許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 退伙要求
實踐中,合伙協議均要求有限合伙人保證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內不得退伙。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稅務承擔:合伙企業不征稅,合伙人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 注冊條件
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為:“xx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注冊資本出資額:承諾出資制,無最低要求,按照約定的期限逐步到位;如需申報備案則最低少于1億元。
投資門檻:無強制要求,但如申報備案,則單個投資者不低于100萬元。
投資人數:2至50人。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有書面合伙協議;
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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