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司成立條件和要求(怎么注冊資本公司)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
2014年3月1日起,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式施行,實繳登記制變為認繳登記制。工商機關只登記股東(發起人)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注冊登記也不需提交驗資報告。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有規定的外,取消了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要求。股東(發起人)可以自主約定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認繳不等于不繳
認繳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定,股東(發起人)應按照記載于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如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公司和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導致破產清算,股東(發起人)即使未繳足出資,也必須根據其認繳的出資數額承擔責任。因此,請投資者自覺履行出資責任,約定合理的出資期限,并踐諾守信。
注冊公司時認繳數額越大承擔責任越大
注冊資本數額越大,并不能說明公司實力越強、信用越好。公司認繳的出資金額及出資期限將通過“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向社會進行披露,如果超出股東經濟實力盲目認繳巨額資本,超過合理期限隨意約定過長的出資時間,不僅加大了股東責任,而且也影響公司的公信度和競爭力。因此,請股東(發起人)在認繳出資時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確定認繳全額及出資時間,以避免承擔與自身實力不符的責任風險。
注冊公司門檻降低不代表不需要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時,注冊資本是公司投資創業的啟動資金,在公司運營過程中,轉換為公司責任、財產的構成部分, “一元錢辦公司”只是一個形象的比喻。投資者在注冊公司時還是應該根據公司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理選擇相符的注冊資本規模,以取得交易對象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