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成本法通俗理解(權益法和成本法的區別)
成本法:投資方對被投資方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采用成本法;投資方能夠控制被投資方,也應該采用成本法;
權益法:投資方對于被投資方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應該用權益法;
第二條途徑是給出持股比例:
成本法:持股比例在20%以下或者50%以上應該采用成本法核算;
權益法:持股比例在20%~50%之間(包括20%和50%)應該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一條途徑高于第二條途徑,也就是比如說題目中給出了持股比例為25%,同時又給出了對被投資方不具有重大影響,那么,就不能按照持股比例采用權益法,而應該按照實際影響采用成本法。
成本法下,被投資方宣告現金股利是投資前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成本法下,被投資方宣告現金股利是投資后的: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成本法下,實現凈利潤或凈虧損不做會計處理。
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投資前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宣告分配投資后的現金股利: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凈虧損)
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投資收益(或作相反分錄)
權益法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
借:長期股權投資——其他權益變動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