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新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最新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使用壽命是指固定資產的預計壽命,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應計折舊額是指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
一、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二、固定資產確認條件
1、原企業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的確認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2、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確認
新準則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