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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管理辦法(股權投資管理辦法對資金的要求)

投資總體規定:

?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保監發〔2011〕19號)

?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0號)

? 保險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12〕61號)

?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保監發〔2014〕13號)

?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資產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資金〔2015〕219號)

? 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監管的通知(保監資金〔2016〕104號)

?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1號)

投資股權規定:

?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

?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

? 關于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101號)

? 關于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89號)

?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的通知(保監發〔2016〕36號)

二、投資方式

?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并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

? 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注:股權,是指在中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企業股權)。

三、資質條件

? 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并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托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開展投資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

(六)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注: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 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健全的資產管理體制和明確的資產配置計劃;

(三)財務狀況良好,資產配置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四)建立委托投資管理制度,包括投資管理人選聘、監督、評價、考核等制度,并覆蓋委托投資全部過程;

(五)建立委托資產托管機制,資金運作透明規范;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標的公司及投資范圍

標的公司: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于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并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并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控股標的公司:

?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于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中國保監會同意,依法登記注冊,受托管理保險資金等資金的金融機構,包括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禁令: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

不得投資風險投資基金。

投資范圍:

? 保監發〔2010〕79號: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 保監發〔2012〕59號文: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的范圍,增加能源企業、資源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現代農業企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的股權,且該股權指向的標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和良好的經濟效益。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投資基金,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和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為投資標的的母基金。其中,并購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公開上市交易的股票,但僅限于采取戰略投資、定向增發、大宗交易等非交易過戶方式,且投資規模不高于該基金資產余額的20%。新興戰略產業基金的投資標的,可以包括金融服務企業股權、養老企業股權、醫療企業股權、現代農業企業股權以及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業股權。母基金的交易結構應當簡單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 保監發〔2015〕89號:

保險資金可以設立私募基金,范圍包括成長基金、并購基金、新興戰略產業基金、夾層基金、不動產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以上述基金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母基金。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投資方向應當是國家重點支持的行業和領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國家重點支持企業或產業;養老服務、健康醫療服務、保安服務、互聯網金融服務等符合保險產業鏈延伸方向的產業或業態。

五、保險資金投資基金/委托投資

股權投資基金規定(保監發〔2010〕79號):

?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并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已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于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于1名;擁有不少于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托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并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機構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投資方向或者投資標的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準、投資流程、后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五)已經實行投資基金托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于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委托投資規定(保監發〔2012〕60號):

? (《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保險公司開展委托投資,受托的投資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市場信譽良好,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二)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三)具有豐富的產品線,穩定的過往投資業績;

(四)設置產品開發、投資研究、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評估、咨詢服務等專業崗位;

(五)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15名具有相關資質和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投資經驗的不少于5名;

(六)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 保險公司選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委托投資,該公司除符合《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

(二)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100億元;

(三)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資經驗。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托管理關聯方機構的資金,不受前款第(二)、(三)項的限制。

? 保險公司選擇證券公司或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委托投資,該公司除符合《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資產余額(含全國社保基金和企業年金)不低于1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受托資金余額不低于50億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 保險公司選擇基金管理公司開展委托投資,該公司除符合《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三年以上;

(二)最近一年管理非貨幣類證券投資基金余額不低于100億元;

(三)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創業投資基金規定(保監發〔2014〕101號):

?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創業投資基金。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累計管理創業投資資產規模不低于10億元;

(二)為創業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于5名專業投資人員,成功退出的創業投資項目合計不少于10個,至少3名專業投資人員共同工作滿5年;投資決策人員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管理經驗,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業管理運營經驗;

(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管理的不同資產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

(四)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并報告有關情況;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 保險資金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應當不是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首只創業投資基金,且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投創業企業在境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有優秀的管理團隊和較強的成長潛力,企業及主要管理人員無不良記錄;

(二)單只基金募集規模不超過5億元;

(三)單只基金投資單一創業企業股權的余額不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10%;

(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關聯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員投資或認繳基金余額合計不低于基金募集規模的3%。

私募基金規定(保監發〔2015〕89號):

? 基金管理人可以由發起人擔任,也可以由發起人指定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其他下屬機構擔任,主要負責資金募集、投資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機構。

?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擔任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且實際投資的項目不少于3個。

? 保險資金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下屬機構擔任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在下屬機構的股權占比合計應當高于30%;

(二)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核心決策人員不少于3名,且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團隊成員已完成退出項目合計不少于3個;

(三)具有獨立的、市場化的管理運作機制,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激勵機制、收益分成機制、跟投機制等;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 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完成立項的儲備項目預期投資規模應當至少覆蓋擬募集規模的20%;

(二)發起人及其關聯的保險機構出資或認繳金額不低于擬募集規模的30%;

(三)配備專屬投資管理團隊,投資期內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專屬投資管理人員不少于3名;

(四)明確約定投資策略、投資方式、投資領域、投資限制、共同投資、投資集中度、投資流程、決策流程、投后管理、退出機制等;

(五)建立由主要投資人組成的投資顧問委員會,重點處理關聯交易,利益沖突等事項;

(六)建立托管機制,托管機構符合規定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其關聯的保險機構不得為私募基金提供擔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私募基金的投資收益或賠償投資損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做出承諾。

六、投資規范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按照監管規定和內控要求,規范完善決策程序和授權機制,確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決策權限及批準權限。根據償付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及投資方式、目標和規模等因素,做好相關制度安排。

決策層和執行層應當各司其職,謹慎決策,勤勉盡責,充分考慮股權投資風險,按照資產認可標準和資本約束,審慎評估股權投資對償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響,嚴格履行相關程序,并對決策和操作行為負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不得采用非現場方式表決。

保險資金追加同一企業股權投資的,應當按照《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涉及關聯關系的,其投資決策和具體執行過程,應當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利益,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 保險資金設立的私募基金,投資業務涉及關聯交易的,應當由決策機構中非關聯方表決權2/3以上通過,且投資顧問委員會無異議方可實施,投資規模不得超過基金募集規模的50%。

?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應當聘請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提供盡職調查、投資咨詢及法律咨詢等專業服務。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對投資機構的投資管理能力及其發行的投資基金進行評估。投資管理能力評估,應當至少包括《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內容;投資基金評估,應當至少包括《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間接投資股權,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提供投資基金募集說明書等文件,或者依據協議約定,提供有關論證報告或者盡職調查報告。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充分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重大股權投資,應當通過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監事、經營管理層或者關鍵崗位人選,確保對企業的控股權或者控制力,維護投資決策和經營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權投資,應當通過對制度安排、合同約定、交易結構、交易流程的參與和影響,維護保險當事人的知情權、收益權等各項合法權益。

間接投資股權,應當與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合同或者協議,載明管理費率、業績報酬、管理團隊關鍵人員變動、投資機構撤換、利益沖突處理、異常情況處置等事項;還應當與投資基金其他投資人交流信息,分析所投基金和基金行業的相關報告,比較不同投資機構的管理狀況,通過與投資機構溝通交流及考察投資基金所投資企業等方式,監督投資基金的投資行為。

投資基金采取公司型的,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完善治理結構;采取契約型的,應當建立受益人大會;采取合伙型的,應當建立投資顧問委員會。間接投資股權,可以要求投資機構按照約定比例跟進投資,并在投資合同或者發起設立協議中載明。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加強投資期內投資項目的后續管理,建立資產增值和風險控制為主導的全程管理制度。除執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規劃和發展企業協同效應,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防范經營和投資風險;選聘熟悉行業運作、財務管理、資本市場等領域的專業人員,參與和指導企業經營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資源、重組債務、優化股權、推動上市等綜合措施,提升企業價值;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的,應當指定專人管理每個投資項目,負責與企業管理團隊溝通,審查企業財務和運營業績,要求所投企業定期報告經營管理情況,掌握運營過程和重大決策事項,撰寫分析報告并提出建議,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機構對所投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或者盡職調查;

(三)間接投資股權的,應當要求投資機構采取不限于本條規定的措施,提升企業價值,實現收益最大化目標。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參照國際慣例,依據市場原則,協商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和業績報酬水平,并在投資合同中載明。投資機構應當綜合考慮資產質量、投資風險與收益等因素,確定投資管理費率,兌現業績報酬水平,倡導向激勵和引導,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聘請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專業機構,采用兩種以上國際通用的估值評估方法,持續對所投股權資產進行估值和壓力測試,得出審慎合理的估值結果,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資產的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場比較法、現金流量折現法以及倍數法等。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社會責任,恪守道德規范,充分保護環境,做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

七、風險控制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注重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機制、投資行為規范和激勵約束安排等基礎建設,建立項目評審、投資決策、風險控制、資產托管、后續管理、應急處置等業務流程,制定風險預算管理政策及危機解決方案,實行全面風險管理和持續風險監控,防范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該審慎考慮償付能力和流動性要求,根據保險產品特點、資金結構、負債匹配管理需要及有關監管規定,合理運用資金,多元配置資產,分散投資風險。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遵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確保投資項目和運作方式合法合規。所投企業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規定,具有完備的經營要件。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應急處理機制包括但不限于風險情形、應急預案、工作目標、報告路線、操作流程、處理措施等,必要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理機制,盡可能控制并減少損失。

?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違反監管規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確履行職責,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其責任。涉及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應當建立有效的退出機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股權的上市、回購、協議轉讓及投資基金的買賣或者清算等。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進入,也可以采取股權轉債權的方式退出。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要求投資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向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資團隊、投資運作、項目運營、資產價值、后續管理、關鍵人員變動,以及已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主要風險及重大事項等內容,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股權糾紛、債務糾紛、司法訴訟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虛假陳述、誤導、重大遺漏或者欺詐等行為。投資機構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應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內部控制及稽核規定,防范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和利益輸送行為,杜絕不當關聯交易和他項交易。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投資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或假借他人名義,投資該公司所投資股權或不動產項目。

八、資金監管

? 保險公司重大股權投資,除使用資本金外,還可以使用資本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保險公司非重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責任準備金及其他資金。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運用資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或者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三)間接投資股權,可以運用資本金和保險產品的責任準備金。人壽保險公司運用萬能、分紅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財產保險公司運用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應當滿足產品特性和投資方案的要求;

(四)不得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企業股權,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規定:

(一)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等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二)直接投資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除重大股權投資外,投資同一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30%;

(三)投資同一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不超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20%,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保險子公司,投資同一股權投資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該基金發行規模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 投資權益類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0%,且重大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凈資產。賬面余額不包括保險公司以自有資金投資的保險類企業股權。

? 投資單一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銀行存款,重大股權投資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以及集團內購買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除外。

? 投資單一法人主體的余額,合計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投資境內的中央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以自有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等除外。

注:單一法人主體是指保險公司進行投資而與其形成直接債權或直接股權關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一融資主體。

? 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具備股權投資能力,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資規范、風險控制、監督管理等遵循《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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