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解讀公司注銷最全攻略(公司注銷原因怎么寫好)
一、企業注銷的原因
《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縱觀《公司法》全文,從法律條文上看,公司解散和公司破產是公司注銷的唯二誘因。然而,不管是解散還是破產,都必須走向清算,只有清算完畢,企業才能最終注銷。關于“破產清算”的文章可謂汗牛充棟,本文不重點闡述。本文將在公司解散的基礎上重點探究公司注銷的相關問題。
“解散”作為公司存續的一種狀態,其本身并無太大的研究價值,公司解散背后的原因及解散的過程方才值得深究。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學理上將公司解散的事由劃分為自愿解散、法定解散、行政強制解散以及司法強制解散四種形式。這四種形式分別對應如下情形:(一)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包括:(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二)公司法定解散的事由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即“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三)司法強制解散的條件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其具體情形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4修)》第一條的規定。(四)行政強制解散是指以公益為目的,為了保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在沒有股東申請的前提下,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強制解散公司。主要是指《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注銷的意義
“喪尸”企業的注銷,從宏觀角度考慮,對于整個國家、社會以及政府管理均意義重大,若大量“喪尸”企業囤積,不僅增加政府的管理成本,而且影響市場經濟活力,引起經濟疲軟。從微觀角度看,若“喪尸”企業長期不予注銷,對于企業本身及企業各股東而言將面臨諸多風險;因此,企業注銷對于企業本身和股東個人意義重大。
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若出現法定解散事由,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放任公司不予注銷,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等,股東應當在因拖延清算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一旦拖延清算造成無法清算的,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即,若惡意不予注銷,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有可能上升為無限責任。
其次,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公司常經營狀態下出現解散事由,卻長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抱著讓公司“自生自滅”的心態,極有可能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風險。若被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注銷的成本將大幅增加。且在此種情況下,公司的領導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將受牽連,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以及《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若在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以及法定代表人期間,該類人員對于公司營業執照吊銷負有個人責任的,三年之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該類職務。
三、相關案例以及解決方案
案例一:a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因注冊地址無法聯系被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且公司某股東股權被凍結,凍結期限為2012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1日,而且公司曾在2016年6月17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根據a公司《章程》的規定,現a公司營業期限屆滿。a公司須如何才能進入注銷程序?
分析:根據a公司《章程》的約定,a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a公司面臨兩個選擇——修改公司章程讓公司繼續經營或者解散公司。若a公司選擇解散公司,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則在進行解散清算的過程中,a公司需要解決以下三個主要問題:(1)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2)公司某股東股權被凍結;(3)公司曾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對于問題(1),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經登記機關審查存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必須待異常狀態消失后,才能依程序申請簡易注銷程序。也即,a公司必須先將經營異常狀態解除后,才能轉入常的注銷程序,至于如何解除經營異常狀態,可進入攜創網(原中國工商注冊網)了解具體流程。對于問題(2),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權被凍結一般是基于股東個人債務,而非公司債務,此種情況下,若公司對外各項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公司應當享有注銷的權利;且《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被凍結期間權利的限制也僅限于股東變更登記、股權轉讓、股權出質三個層面。但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登記部門往往以公司股權被凍結為由拒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對于公司登記機關的這種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公司方可以通過對登記機關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針對股權凍結的行為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解決。對于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載明,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義務、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或者已經被執行完畢的,法院應當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移除。簡而言之,a公司之所以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關鍵原因是其對外有負債。此時,a公司有兩種方案解決該問題,一是償還對外負債,前提是a公司具有償還能力;若無償還能力,則只能走方案二,即向法院申請破產,走破產清算程序,然后才能注銷公司。
案例二:b公司有5名股東,且b公司為c公司的股東,2018年7月23日,b公司股東會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且公司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稅款等及外債務均已支付完畢。b公司能否直接走注銷程序?
分析:對于b公司而言,想要注銷無非就是要解決其對c公司持有的股權問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償完公司債務后,對于公司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應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因此,作為b公司的剩余財產,在各項費用及公司對外債務處理完畢后,b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權應當按比例分配與b公司的股東。那么,問題又來了,這部分股權應以何種方式分配呢?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b公司將股權分配給公司股東實質上就是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在這種情況下,除非c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否則b公司不能直接將該部分股權轉讓與公司股東。若c公司股東會表決未通過,這部分的股權又應當如何處理b公司才能成功注銷呢?
這種情況下又分兩種情形:(1)若b公司100%持股c公司,則此時b公司對外轉讓股權便不存在上述問題,此時b公司可以憑一己之力將股權直接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實現剩余財產分配的目的,或者對外轉讓給其他人,再將轉讓所得的財產分配給公司股東;但有可能b公司的股東不接受股權轉讓,該股權亦無其他第三方愿意購買,此時剩余財產的分配便陷入僵局,這時候b公司想要實現注銷的目的,便只能“玉石俱焚”,即在具備條件的前提下,將c公司解散清算,待c公司清算完成后,將b公司從c公司分配所得的財產分配與b公司的股東,b公司便能進入注銷程序。(2)若b公司與其他股東一起投資c公司,此時b公司無法決定c公司的生死,若b公司欲實現剩余財產分配的目的,則只能通過轉讓股權或者由c公司回購b公司股權來實現。對于這兩種方案根據不同情況均具有可行性: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c公司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回購股權(如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若b公司所持股權比例較小,這一方案還是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因為即便減少注冊資本,對c公司的影響也不大;但如果b公司所持有的c公司股權比例較大,減少注冊資本可能會影響b公司的常經營,此時c公司斷然不會同意減資,b公司便只能選擇轉讓股權,若c公司股東愿意接手這部分股權自然是最好的結果,否則,b公司只能尋找第三方交易以實現股權變現。
案例三:d公司于2019年5月2日分立為e公司和f公司,但d公司某股東(占股51%)有大量負債,其中一筆已于2019年3月到期,并且該股東曾于2018年10月30日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d公司目前對外還有一筆30萬的債務。d公司能否直接進入注銷程序?
分析:d公司分立為e公司和f公司,從法理上看系解散式分立,此種分立屬于《公司法》上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但d公司想要完成解散清算并最終進入注銷程序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1)公司股東的負債是否會影響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2)d公司對外還有負債,是否一定無法直接注銷?
對于問題(1),其情況與案例一中a公司的情況類似,具體解決方案亦可參考案例一的分析。問題(2)是本則案例探討的關鍵問題?!豆痉ā访鞔_規定,公司解散清算必須清償對外債務,否則d公司無法進入注銷程序,那么d公司是否必須償還30萬債務?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七條、《合同法》第九十條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即,對于該筆債務必須分情況對待,若d公司在分立之前與債權人書面約定由d公司償還該筆債務,那么分立之后,d公司必須償清該筆債務才能進入注銷程序。反之,若無此書面約定,該筆債務由e公司和f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d公司可直接進入注銷程序。
案例四:g公司創始股東虛報注冊資本以及提交虛假材料成立該公司。成立三天后(g公司尚未對外開展任何業務),g公司的該行為被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對其處以五十萬元罰款,并吊銷g公司營業執照。g公司能否直接注銷?
分析: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條、四十六條以及《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由其開辦單位(包括股東)或者企業組織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營業執照是企業經營資格的象征,一旦營業執照被吊銷,企業的法定命運只能是走向“死亡”。
首先,必須明確企業營業執照“吊銷”與企業“注銷”的區別,企業營業執照吊銷的性質屬于行政處罰,僅僅是對企業部分權利的限制,確切地說,是對企業經營權的限制,即除經營外,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并未被剝奪。營業執照被吊銷后,g公司還可以收回債權或者對外清償債務,可以以企業的名義起訴或者應訴;但企業一旦注銷,就像自然人死亡一樣,企業將不復存在,其各項權利、義務也將隨之消失。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應當在15日內往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否則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上述規定的法理基礎在于,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其最為重要的權利便是經營權,營業執照吊銷便相當于抽離公司的靈魂,一旦營業執照被吊銷,公司的存在將沒有任何意義。因此法律強制規定,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解散清算,而后注銷。
在理清上述問題后,g公司的注銷問題便迎刃而解了,應g公司尚未對外開展任何經營業務,所以對外并無債權債務關系,只要繳納50萬元罰款以后,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進一步完善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g公司可通過簡易注銷程序注銷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