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許可證辦理流程及費用(直播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怎么辦理)
一、什么是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文化部2003年第27號令發布,2004年第32號令、2011年第51號令修訂的《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對互聯網文化產品、互聯網文化活動以及互聯網文化單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
“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其中該《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并說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者;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該《暫行規定》可以看出在十幾年前網絡直播業務還未屬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業務類別,這個也是跟進直播行業的興起相關部門才增加了這項的管理。
文化部于2016年12月2日下發的關于印發《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的通知中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是指通過用戶收費、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向公眾提供網絡表演產品及服務的行為。
將網絡游戲技法展示或解說的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的經營活動,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向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應當明確包括網絡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編號。
根據《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網絡表演活動要求來看,目前很多行業的網絡直播業務都不屬于該范圍故很多企業是不用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根據國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19年5月14日頒發的“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其中該通知中也對網絡表演類別做了詳細的規定:
1、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現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中的“演出劇(節)目、表演”拆分為“網絡演出劇(節)目”和“網絡表演”兩個類別。
2、網絡表演是指以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為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游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直播不屬于網絡表演。
3、網絡演出劇(節)目指在舞臺場景下現場進行的文藝表演活動等。
以下是相關的文件規定內容:
另外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于2019年7月31日下發的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調整《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范圍進一步規范審批工作的通知中規定到:電商類、教育類、醫療類、培訓類、金融類、旅游類、美食類、體育類、聊天類等直播不屬于網絡表演,不屬于《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許可范圍,我廳不受理以上業務的相關申請。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我廳將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通過欺騙等不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將根據《行政許可法》撤銷其已取得的行政許可,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