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基本法規詳解(公司的設立方式與效力)
一、設立方式
1.發起設立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2.募集設立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會進行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二、相關程序
1.發起設立的程序
(1)發起人以書面形式簽訂發起人協議,協議需表明每個發起人認購的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情況、發起人需承擔職責等內容;
(2)發起人簽訂協議書后按協議的規定進行繳納出資認購股份;
(3)發起人交付全部的出資后,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相關材料,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的程序
(1)發起人認購不少于公司應發行股份總數的35%的股份數額;
(2)發起人制定招股說明書,說明書需要經過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
(3)發起人遞交募股申請及相關材料;
(4)發起人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5)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核批準通過募股申請后,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公告招股說明書,以及制作認股書;
(6)發起人在募集足夠的股款之后還需要取得驗資證明;
(7)發起人需召集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
(8)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相關材料,申請設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