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經營性資產的有(經營性資產包括哪些科目)
第一條 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鄉村振興局省委農辦省財政部關于湖北省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政辦發〔2021〕41號)和《中共天門市委 天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為建立健全產權歸屬明晰、管護運營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資產處置合規、組織保障有力的扶貧項目資金后續管理長效機制,明確扶貧項目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確保扶貧項目在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中持續發揮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扶貧項目資產,是指黨的十八大以來使用各級財政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區域協作、定點幫扶、對口幫扶和社會捐贈等投入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
第二章 資產清查
第三條 扶貧項目資產分為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到戶類資產。
(一)經營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及權益性資產等。包括產業就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旅游服務設施、電商服務設施、光伏扶貧電站等項目固定資產,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
(二)公益性資產:主要為公益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等。包括農村道路交通、農田水利、供水飲水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學校、衛生室、環衛公廁、文體設施等公共服務類固定資產。
(三)到戶類資產:主要為通過財政補助等形式,幫助貧困戶發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資產或固定資產等。
第四條 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由市鄉村振興局統籌組織,根據扶貧資金流向,分類摸清扶貧項目資產底數,村、鄉鎮逐級分類建立管理臺賬,行業主管部門歸口匯總審核確認后,報市鄉村振興局建立市級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臺賬,重點是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
第五條 扶貧項目資產清查的內容包括資產名稱、類別、資產屬性、資金投入、資產規模、資產權屬、管護運營、收益分配等信息。相關信息及時錄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
第三章 確權登記
第六條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登記由市政府組織實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部門,資產所有權和收益權下沉到村集體和個人。
第七條 扶貧項目資產實行分類確權登記,市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通過印發確權文件、頒發確權證書等形式方式確權。
(一)對經營性資產,根據資金來源、受益范圍、管理需要等明確權屬,明確到獲得受益的個人、村集體。難以明確到個人的扶貧項目資產,明確到村集體,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范圍。市內跨鄉鎮、跨村組織實施的扶貧項目形成的固定資產,按受益對象比例或出資比例或約定的股權比例確權到相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資產收益扶貧項目形成的權益性資產,根據合同(協議)條款確定產權歸屬。
(二)對公益性資產,項目建成后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按照行業相關要求進行確權和管理。
(三)到戶類資產規農戶所有。
第八條 扶貧項目資產確權信息在市、鄉、村三級同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后,須于30天內將扶貧項目資產進行移交,及時做好登記造冊。
第四章 運營管護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扶貧項目資產特點,明確所有權人管護責任,引導收益主體參與監管。
(一)對經營性資產,加強運營管理,完善運營方案,明確運營主體,經營方式和期限。明確運營各方權利義務,做好風險防控。對光伏扶貧電站等專業性較強的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集中統一管護。
(二)對公益性資產,由村集體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后續管護,完善管護標準和規范,落實管護責任人。道路交通、農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村集體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方式解決管護力量不足的問題,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脫貧人口和邊緣戶參與扶貧項目資產管護。
(三)對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管理,村“兩委”、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幫扶。
第十條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管護經費可從經營收益中專項列支,管護經費不超過資產收益的15%;公益性扶貧項目資產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村集體經營收益、地方財政資金和行業主管部門專項資金統籌解決;到戶類資產由農戶自行承擔。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 經營性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現行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實施,重點用于項目運行管護、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村級公益事業等。到戶類扶貧資產收益由農戶自行管理使用。公益性扶貧資產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國家及省級相關部門對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資產產權屬于市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具體收益分配方案由產權所有者集體研究。資產產權屬于村集體的,資產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會研究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時報市級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備案。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扶貧項目資產收益分配結果應及時進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三條 嚴格管控扶貧項目資產處置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不得用扶貧項目資產為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按照國有資產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以拍賣、轉讓、報廢等方式處置扶貧項目資產的,應履行報批手續,對拍賣、轉讓扶貧項目資產應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在市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欄等公開。
第七章 組織保障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市域內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履行主體責任,明確行業主管部門、鄉鎮政府管理責任清單。鄉鎮政府負責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的日常監管,負責指導村“兩委”對扶貧資產搞好后續管護、資產登記、收益分配、效益發揮、防止資產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集體負責監管確權到本村的扶貧項目資產,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參與監管。
第十五條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合力推進扶貧項目資產后續管理。市鄉村振興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財政局(經管局)負責統籌協調、資產登記、后續管理、清產核資、收益分配的指導。市財政局配合行業主管部門明晰扶貧項目資金來源,加強扶貧項目資產收益使用監管。市審計局將扶貧項目資產管理情況作為審計的重要內容。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旅、衛生健康、林業、供銷、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領域資產后續管理制度和規定,履行行業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加強扶貧項目資產管理風險防控,強化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處置扶貧項目資產、揮霍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要從嚴懲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資金及其他資金投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形成的項目資產,在新的管理細則出臺前,參照本細則管理。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