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會計準則(股東借款給公司的規定)
一、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只要與公司經營有關,就可以借款,而且沒有期限一年的限制,真實的業務真實做賬體現就可以。比如:股東借款用于部門備用金、用于出差差旅費、用于日常用品采購等,建議保留好相關與經營有關的證據資料如合同、采購入庫單、出差報銷單據等均屬于常行為。
二、股東借款與經營無關且不償還如何認定?
如果個人股東的借款是與經營無關,且期限超過一年,這種情況將面臨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由于未履行扣繳義務,還可能還面臨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參考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一個納稅年度終了后沒有歸還,也沒有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以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企業借款,對于超過一年期限且尚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應按規定納稅。
綜上所述,股東向公司借款應按規定繳納個稅。
三、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否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給股東需要通過股東會決議。公司借款屬于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之后按股東會決議作出書面決定。除了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以外,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決定向他人提供借貸。
四、借款超過1年并征收個稅后,股東歸還前期借款,已經繳納的個稅能否申請退還?
由于超過1年未歸還的借款已經視為企業對于個人的紅利分配,并且已經征收了個稅,其本質是屬于稅務機關對于特別事項的調整,目的是杜絕“假借款,真分紅”現象,對于投資者在征收個稅后歸還借款,一般不能作為退稅理由,否則稅收就喪失了強制性和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