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2020(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 相關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 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不含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對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5、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按“營改增” 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差額扣除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6、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
7、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條件有什么區別?
1、銷售額控制不同:小規模納稅人連續12個月銷售額不能超過最高額度,超過后應轉為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沒有限額。
2、稅率不同:小規模納稅人除出租、出售不動產征收率5%以外,其他都是3%;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分6%、11%、17%三檔稅率;
3、增值稅計算方式不同:小規模納稅人應交增值稅=含稅價÷(1+征收率)×征收率;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4、開具增值稅發票不同:部分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月銷售額超過3萬才能開具專票;一般納稅人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抵扣進項不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一般納稅人執行一般計稅法的可以抵扣進項稅。
小規模納稅人轉一般納稅人條件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需要轉為一般納稅人的標準是: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該業務為主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
2、年應稅服務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
3、其他行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
ps: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