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最新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年限)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1801長期待攤費用-本科目核算企業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項費用。”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更加明確一些,其第四十三條規定: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
同時,《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如何攤銷以及攤銷年限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管理費用,并沖減長期待攤費用。
(一)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二)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四)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不得低于3年。
《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不是非常明確,是考慮到業務可能性較多;《小企業會計準則》考慮小企業業務相對簡單,所以規定得非常明確。
無論企業是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長期待攤費用”如果需要更改攤銷年限,都是會計估計變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2006)》(以下簡稱28號準則)規定:“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比如“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但是后期發現“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存在誤差,需要調整“預計尚可使用年限”。
對于“會計估計變更”,28號準則第九條規定:“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因此,長期待攤費用以攤銷兩年后,可以更改攤銷年限,但是不需要對已經攤銷的進行調整(補提)。
問題2:職工教育經費的培訓費發票能抵扣進項稅嗎?
解答: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 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培訓費只要不是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等,其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已經抵扣過的進項稅額也就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同時擁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的,其項目的職工發生的培訓費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集體福利機構人員的培訓費,也屬于集體福利費的組成部分,其培訓費取得進項稅額就不得抵扣,比如職工食堂、職工宿舍等水電工參加安全培訓的培訓費。
問題3:2021年底簽訂咨詢服務合同支付了部分款,對方發票沒開,這種情況怎么入賬和匯算?
解答:
無論是會計核算,還是企業所得稅處理,對于非特殊的費用支出,都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021年底簽署咨詢合同,只是說明了合同的簽署時間,并沒有說明咨詢業務是否已經實際展開,因為實務中存在服務已經提前開始而后補簽合同的情形。
因此,對于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問題的核心,就在于企業會計人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并建議在簽署中合同中詳細說明咨詢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1、如果在2021年底簽署咨詢合同時,咨詢服務尚未式開展的,支付的款項就是預付款,就不能稅前扣除。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如果在2021年底簽署咨詢合同時,咨詢服務已經式開展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完成進度確認應計入2021年度的費用。
(1)根據咨詢服務完成進度確認: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款項-xx咨詢公司
(2)實際支付咨詢服務費用(部分):
借:應付款項-xx咨詢公司
貸:銀行存款
說明:
確認的“應付款項-xx咨詢公司”與實際支付的金額,可能存在不一致。
在2022年5月31日前實際收到咨詢費發票的,2021年12月份確認的咨詢費(管理費用)就可以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問題4:如果發現入錯賬了,是不是在之后用以前年度損益來進行調整?
解答:
如果發現入錯賬了,首先需要區分年度內的和跨年度的。
如果錯賬是年度內的而沒有跨年度的,絕對是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調賬,因為該科目名稱已經非常清楚告訴了你——它只調整“以前年度”,而且還是“損益調整”。如果錯賬不涉及到損益的,即便是跨年度的錯賬,也不需要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來調賬。
因此,對于錯賬是年度內的而沒有跨年度的,或是跨年度的錯賬但不涉及到損益的,按照如下方式進行調整:第一步,紅字沖銷原錯賬(金額與會計科目完全一致);第二步,再重新做一筆確的賬。在做前述調整賬務時,需要在摘要中說明調整的原因。
那么,對于錯賬涉及到以前年度,而且是涉及到損益,如何調整呢?
在這種情況下,還需要進一步區分企業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于錯賬的調整采用未來適用法,而且《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科目也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因此,不管是否跨年度且涉及到損益的錯賬,在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下,是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調整。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2006)》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的方法。”
因此,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情形下,也只有“重要的前期差錯”,而且還要“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切實可行”,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問題5:合伙企業的納稅義務人是誰?
解答:
一個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繳納不同稅種的稅金。
合伙企業,與一般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制企業,在稅務方面不同點僅僅在于所得稅。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制企業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合伙企業,則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說明:前述規定僅限于所得稅,并不包括增值稅等其他稅種)
除開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各稅種,合伙企業與公司制企業一樣,都是以“合伙企業”本身為納稅義務人。比如,合伙企業需要依法繳納增值稅,合伙企業根據情況也區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問題6: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沒有收入,只有一點房土稅和一筆管理費用,那么營業成本這欄需要填嗎?
解答:
企業納稅申報,應該“據實申報”。
在企業確實沒有發生“營業成本”的情況下,依然需要據實申報,直接填寫0即可。
問題7:如果我參與征文比賽,得了獎金,個稅是稿酬所得、還是偶然所得呢?
解答: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得獎是指個人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個人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競猜、有獎儲蓄或者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猜中、搖中而取得的獎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強調作品的“出版、發表”,否則不能適用。比如,某人擅長寫作,業余時間為某公司創作撰寫了與該公司產品相關的文學故事并印刷在產品外包裝上面,取得的報酬就不能按照“稿酬所得”計稅,而只能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如果該人把這些文學故事投稿在報刊上發表,取得收入就可按“稿酬所得”計稅。
因此,能否按照“稿酬所得”計稅,重點在于作品是否“出版、發表”。
而“偶然所得”,重點在于“偶然”。無論征文的性質與目的是什么,作者參與征文寫作,肯定跟購買彩票然后中獎顯然是不一樣的,因為征文寫作是需要付出“腦力勞動”的。
如果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發表”,征文單位支付的獎金,我認為可以理解為《民法典》規定的“懸賞”行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因此,我認為征文并不能用于“出版、發表”的,征文作者獲得的獎金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稅。
問題8:請問公司沒有對公賬戶,一直用法人個人賬戶收款,但是常納稅,有什么風險嗎,會被判定公私不分嗎?
解答:
公司制企業擁有對公賬戶,是常識和常態,如果一個公司制企業沒有對公賬戶則屬于“另類”。
比如,中小學校規定學生都必須穿“校服”上學,如果某個學生不愿意穿校服,是不是顯得很“另類”,老師是不是就首先會注意到這個學生呢?
現在稅務局都使用了金稅系統,金稅系統就會把各類“另類”問題(異常問題)進行預警。
雖然,企業自認為是依法納稅的,但是人家稅務人員和金稅系統不清楚啊。現在稅務局,除實名舉報等特殊情況外,在確定稽查企業名單的時候,就是由金稅系統自動選擇稽查對象(系統選案)。因此,企業存在“另類”情況下就非常容易被稽查選中。
企業自認為已經依法納稅了,但是如何證明呢?老板的所有銀行私人卡,就只是從事公司經營,自己沒有一筆的私人交易記錄?既然這張卡是用于公司交易,那么又怎么證明其他銀行卡不是用于公司交易?既然老板的私人卡可以用于公司經營交易,那么老板家里人、公司業務員和財務人員的私人卡也有用于公司交易的情況嗎?企業很難對前述問題做出證明。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無論是做什么事情,太“另類”的話,有時候并不一定好。
問題9:業主繳納物業費送米和油的費用為什么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解答:
業主繳納物業費送米和油,是物業管理公司常用的一種催繳費用手段。
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如果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別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物業管理公司送米和油卻不是“無償”的,因為必須要業主在規定時間內繳納了物業管理費才會贈送。因此,在不是“無償”贈送的情況下,送出去的米和油其實是物業管理費收入的成本之一,會計核算計入“主營業務成本”也是符合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的。
說明:物業公司需要注意發票的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又再次做了補充說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