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計算公式國有控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計算公式)
(一)合理確認期初凈資產總額
企業開展經營,期初凈資產總額代表的應該是企業在考核期內從事經營的“原始資本”,即實際從事經營的可控資本。例1題中,乙企業在考核期內的“原始資本”,即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上年度利潤分配后的凈資產總額,雖然乙企業2000年末凈資產為100萬元,但其中10萬元在2001年初即分配給投資者,這10萬元并未參與企業2001年的運營,實際參與2001年運營的資本只有90萬元。因而在計算資本保值增值率時,乙企業2001年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90萬元,同理,丙企業2001年期初凈資產總額應為85萬元。
(二)合理確認期末凈資產總額
關于指標中的期末凈資產總額,它反映的應該是企業在考核期內的經營成果即所有者權益的積累。例l題中乙企業在考核期內的經營成果應反映在本年度利潤分配前,如果將利潤分配后的凈資產總額作為考核指標,實際上抹煞了乙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業績,因為分配給投資者的紅利也是乙企業2001年度的經營成果,將它剔除在外不考慮,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的,無疑會打擊經營者的積極性。因而在計算資產保值增值率時,乙企業2001年期末凈資產總額應為i10萬元。同理,丙企業2001年期末凈資產總額應為95萬元。
剔除因素
在計算期末凈資產總額時,有些因素通常需要剔除。應剔除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因投資者對企業的投資增加的資本金;
2.因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
3.由于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征稅后返還辦法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
4.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增值或減值所造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5.企業接受捐贈增加的資本公積;
6.其它非常性變動造成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
資產保值增值率=期末凈資產總額/期初凈資產總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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