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最新)
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 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2.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3.發票領購、開具、使用、取得:
(1)銷貨方按規定填開發票, 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等特殊情況下,由 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3)購買方按規定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4)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 先征收稅款, 再開具發票。
(5)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 5 年。
4.發票的檢查: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
(2)查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3)調出發票查驗。
(4)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在查處發票 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5.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推廣與應用:
(1)2016 年 1 月 1 日起,全國范圍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 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