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有哪些項目(不征稅收入有哪些項目)
一些不征稅收入,如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核電行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款等,一旦改變用途,須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且其對應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不征稅收入如何界定?
《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的收入總額界定為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稅收入和征稅收入。征稅收入又分免稅收入和應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及企業取得且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政策,構成征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免稅收入是征稅收入的組成部分,但基于稅收優惠政策而免予征稅,隨著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而調整,不能永久列入不征稅范圍。
不征稅收入是非經營活動或非盈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所得稅的計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因此,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征稅收入對應的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應該說,這是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理論意義所在。
基于此,不征稅收入一般不能作為應稅收入處理,并要求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不征稅收入與虧損無關,不能用于彌補虧損
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征稅收入相關,因不征稅收入被排除在征稅收入之外,與應納稅所得額無關。免稅收入是貫徹經濟政策給予企業的支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從總收入扣除。如果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應納稅所得額等于零,企業所得稅為零;如果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就是稅法定義的虧損,作為一項稅收優惠政策,在5年內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基于企業持續經營假設給予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有向以前年度結轉、向以后年度結轉和將兩者結合的混合結轉3種做法,我國選擇向后結轉且規定不超過5年。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必須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且該所得額應經過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不能自行調整。彌補虧損指用以后實現的所得額彌補,不是用會計利潤彌補,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上體現為納稅調減。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企業符合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中核算,不征稅收入作為納稅調減處理,與之相對應,由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費用和資產的折舊、攤銷),作納稅調增處理。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減去免稅收入減去各項扣除減去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是一個大于零的數。
通過納稅調整將不征稅收入及其形成的支出從應納稅所得額中分離出來,再將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從收入總額中剔除,在此基礎上,將應稅收入與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按照稅法口徑匹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進而計算應納稅額或結轉虧損的數額。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與企業虧損無關。
無論免稅項目所得還是不征稅項目所得,都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稅項目與免稅項目(包括不征稅項目)不能互相調劑補虧。
既然不征稅收入與企業虧損無關,因此,假使存在虧損,不征稅收入仍然不能用于彌補虧損。
不征稅收入改變用途,其對應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款,專項用于還本付息,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稅﹝2012﹞27號對軟件企業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只能用于軟件產品開發和擴大再生產,并且單獨核算,否則,軟件企業取得的退稅款,須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財稅﹝2008﹞38號文件對核電行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款作為不征稅收入,只能用于還本付息,并且單獨核算,否則,核電行業收到的增值稅退稅款,須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應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稅法明文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在特殊情況下可轉化成應稅收入,其對應的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
形成的研發支出和無形資產攤銷不允許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七條規定,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從該通知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中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將企業收到的專項撥款單獨列示,是充分考慮到企業收到資金進入資金池后,無法區分此類資金形成的支出哪些是征稅收入形成的,哪些不是征稅收入形成的,但為了計算和填表簡化,將收到的撥款視同形成了等額的支出,在計算加計扣除時從中扣減。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試點地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3號)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中,仍然繼承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稅發﹝2008﹞116號文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