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是核定征收嗎(印花稅核定征收是什么意思)
01、什么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對納稅人進行印花稅核定?
答:印花稅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02、目前我市印花稅是如何核定征收的?
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確定核定征收比例。
03、廈稅公告2018年第27號文印花稅核定比例調整的范圍有哪些?
答:主要調整了批發業務、零售業務和外貿業務購銷合同的核定比例:
(1)批發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60%-80%調整為25%-70%;
(2)零售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30%-70%調整為25%-70%;
(3)外貿業務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由原來的80%-100%調整為15%-70%。
04、納稅人的經營行為若包含多種業務的,應如何判斷適用范圍?
答: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包含上述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其主營業務確定適用范圍。
05、根據廈府201910號文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我市外貿業務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統一暫按下限15%執行,是指對所有外貿業務的購銷合同都按15%的核定比例征收嗎?
答:當然不是。首先,印花稅核定征收的前提是納稅人發生了問題1中列舉的情形,并由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核定征收管理;其次必須是以外貿為主營業務納稅人,才能適用15%的核定征收比例。不是所有的外貿企業哦。
06、是否以外貿為主營業務應如何判定?
答:是否以外貿為主營業務的標準,可以其外貿業務(含進口業務和出口業務)是否占50%以上為判斷依據:
(1)進出口總額占購銷總額50%以上;
(2)出口額占總銷售額50%以上;
(3)進口額占總購入額50%以上。
以上三個條件達到其中一個即可。
07、對購銷合同核定后,納稅人是按照收入計算計稅依據嗎?
答:不對,購銷合同核定后,其計稅依據為購銷總額,也就是應該按購入和銷售金額的合計數以及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核定比例計算計稅依據。
08、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的核定結果有異議或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