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的稅率是多少(股息稅率怎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二、合伙企業取得分紅
01
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
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
合伙企業自然人合伙人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能不能適用財稅2015101號文件中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呢?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于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第一條第(三)項對于“關于自然人投資者從投資成立的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適用財稅2015101號文件享受優惠政策問題的意見”回復為: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適用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該“個人”不包括合伙企業的自然人合伙人。
因此,合伙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自然人合伙人不適用財稅2015101號文件中的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02
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
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合伙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分紅,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按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分得的部分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
三、公司取得分紅
《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主席令第二十三號修訂)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
那么,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但持有滿12個月后,之前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呢?
對此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我們來看一下部分稅務機關的答復。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2019年11月11日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第二條第(一)項第2問對于“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時,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未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不能享受免稅,但持有滿12個月后,之前的股息紅利能否享受免稅?”答復如下:
《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2021年5月27日對于類似的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鑒于此政策的出臺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