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消費稅怎么計算
委托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1.若原材料不是委托方提供的,則按受托方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計算消費稅,包括:①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②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再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如果受托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則由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3.代收代繳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
(1)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
(2)受托方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從量征收:直接按委托加工收回的數量計征消費稅(與組價無關)。
【注】1.材料成本與會計上的成本相同,即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包含運輸成本及入庫前的其他支出。委托加工合同上必須注明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2.加工費包含了加工成本、加工利潤、代墊輔料的成本,但不包含隨加工費一同收取的增值稅和消費稅。
3.委托加工是按照收回的數量計算消費稅,如果只收回一部分,則材料成本、加工費、定額稅都要按照收回的比例來計算。
4.扣稅,是指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注】由于委托加工屬于生產環節的一部分,收回后直接加價銷售的屬于生產環節銷售,所以才有上面補稅和扣稅的規定。如果是外購或進口的已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直接加價銷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也不得扣稅。
【案例】甲地板廠將外購素板40%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金額40萬元、稅額5.2萬元。受乙地板廠委托加工一批a型實木地板,雙方約定由甲廠提供素板,乙廠支付加工費。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當月將加工完畢的實木地板交付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材料費金額30.6萬元、加工費5萬元。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
【案例分析】由于原材料由甲廠提供,所以按照甲廠銷售自產消費品繳納消費稅,加工業務按照同類產品銷售額計稅。應納消費稅=40÷40%×5%=5(萬元)。
【案例】甲地板廠(以下簡稱“甲廠”)生產實木地板,甲廠直接持有乙廠30%股份,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某月發生下列業務:
要求:(1)判斷甲廠和乙廠是否為關聯企業并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1)甲廠和乙廠為關聯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一方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即視為具有關聯關系。
(1)外購一批實木素板并支付運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素板金額50萬元、稅額6.5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金額1萬元、稅額0.09萬元。
(2)甲廠將外購素板40%加工成a型實木地板,當月對外銷售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銷售金額40萬元、稅額5.2萬元。
要求:(2)計算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案例分析】(2)業務(2)應繳納的消費稅=40×5%-50×5%×40%=2-1=1(萬元)
(3)受乙地板廠(以下簡稱“乙廠”)委托加工一批a型實木地板,雙方約定由甲廠提供素板,乙廠支付加工費。甲廠將剩余的外購實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當月將加工完畢的實木地板交付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收取材料費金額30.6萬元、加工費5萬元,甲廠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要求:(3)判斷業務(3)是否為消費稅法規定的委托加工業務并說明理由。
【案例分析】(3)業務(3)不是消費稅法規定的委托加工業務。按照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本例中主要材料是由受托方提供,不能視為委托加工。
要求:(4)指出業務(3)的消費稅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確定方法及數額。
【案例分析】(4)業務(3)的納稅人為甲廠。該業務的實質是甲廠銷售自產實木地板,銷售價格按照最近時期同類實木地板的價格確定,即按照業務(2)對外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為:40÷40%×60%=60(萬元)。
要求:(5)計算業務(3)應繳納的消費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