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印花稅稅率(借款合同印花稅率范圍)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注:資金賬簿依照實收資本、資本公積計算);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那么,對于借款合同來講,也并非所有借款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一、非金融企業、個人之間資金拆借,不屬于應稅憑證
按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征稅范圍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企業、個人之間資金拆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注: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哪些單位?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二、銀行同業拆借,也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注: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于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于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準。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三、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票據貼現單不屬于借款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參考山西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相關答復(2020-08-24):持票人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給貼現銀行,并不是將票據抵押給銀行,而是將所有權轉移給銀行,所有權轉移后,持票人不再承擔基于票據所有權上的票據付款責任。因此,票據貼現單不屬于借款合同。
五、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隨借隨還,不簽新合同,不另貼印花
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周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稅貼花。以后,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六、借款展期合同不交印花稅
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花。
七、委托貸款合同不需要貼花
委托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八、授信合同不繳納印花稅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九、信用證押匯,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
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此不屬于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十、保理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