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增值稅辦法(不動產轉讓增值稅政策)
問: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如果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是多少?
分析:
政策依據: 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按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1)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