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監督職能的主要內容
財務會計檢查監督,是指前方指揮部檢查監督組對財務會計活動進行檢查督促和査對核實。
第二條
財務檢查監督的基本要求是: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嚴格按規定政策辦事,如實地、確地、全面地反映和匯報,根據問題情節進行處理。
第三條 財務檢查監督的事項包括:
(一)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及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四條
財務檢查監督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 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部門的財務計劃。
第五條
財務檢查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的政策法規制 度的執行情況,財務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資金收支、利潤分配情況,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收入的檢查監督內容包括:收入的實現、應收款項 的情況、收入的手續。
第七條
支出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包括:支出計劃的執行、成 本范圍的列支、支出的界限。
第八條
資金的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包括:資金性質的區分、 計劃內外、專用與非專用、開支標準、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財產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包括:采購和使用計劃、合 理配備、維護保養。
第十條
其他方面的檢查監督的內容包括:財務部門以外資 金的收支行為、臨時用工、津貼補助標準定額、亂收費亂開支。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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