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和分公司如何納稅
01. 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
答復: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專票不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02. 分公司抬頭的費用發票,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答復: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
03. 總分公司可以互開發票嗎?
答復: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分公司為總公司或者其他分公司提供了服務,銷售了產品,自然應當常申報納稅,并向對方開具發票;分公司和總公司相互開票是可以的,但并不代表這可以亂開票,一切的基礎依然是業務,這里的風險點大致有以下幾個:
1、分公司與總公司或分公司之間的業務必須真實,如果沒有業務的真實性,開票就變成了虛開;
2、由于是強關聯關系,業務真實性的背后是合理性,稅務機關會關注這個義務是不是合理,這里的合理可能包括業務的邏輯,可能包括價格的約定,雙方利潤空間的設定等;
3、分公司和總公司雙方除了開具發票,一定要有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業務的真實合理,必要的證據鏈可能包括合同、付款、發票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如貨物的入庫與出庫手續,提供服務的其他證據等。
04. 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業務服務并開票,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