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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規定(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

我公司目前資產折舊年限均比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長,公司所得稅申報折舊稅法與會計年限一致;現因公司經營和設備實際壽命情況,預將資產折舊年限全部調整,大部分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調整,小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能長于稅法,也可能短于稅法年限,這就造成了稅會差異;我公司統一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申報企業所得稅,妥否?

分析

這是一個很好的有關資產折舊年限變更的案例,綜合了會計與稅法知識并產生了稅會差異,涉及如下多個問題,:

1. 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能不能進行變更?

2. 固定資產會計的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何處理?

3. 固定資產會計的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何處理?

4. 折舊年限變更后,產生的稅會差異如何進行處理?

弄懂了上述問題,

就不難回答納稅人所咨詢的問題了。

今天,我們就從會計和稅法2個角度給大家詳細解答。

問題一

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能不能進行變更?

● 會計上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四條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可見,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等同于其使用壽命;實務中,既有固定資產在提足折舊后仍健在的,也有固定資產還未提足折舊就提前報廢了的。所以,使用壽命只能估計,相應地,折舊年限也就是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在固定資產的使用過程中,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都有可能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產生較大影響。為了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間及每期實際的資產消耗,才會要求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并作出相應調整。

簡言之,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不能隨意改變,但應根據真實的環境變化對預計的年限進行復核調整,且這種調整屬于會計估計變更。

本案例中,企業“因公司經營和設備實際壽命情況”對資產折舊年限進行變更,是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如果是為了粉飾財務報表數據而對折舊年限進行調整,那就涉嫌舞弊了;當然,即使真的是這樣,企業也不會直接告訴你。

● 稅法上

稅法并沒有明文規定能否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進行變更,只規定了其折舊的最低年限。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案例中提到“小部分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能長于稅法,也可能短于稅法年限”,對于這部分固定資產分別如何處理?請接著往下看。

問題二

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的最低折舊年限,

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二款:

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八、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當變更后的折舊年限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金額在稅務和會計上是相同的,不產生稅會差異。

問題三

會計折舊年限短于稅法的最低折舊年限,

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五條第一款和第四款: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案例中,如果只是縮短了折舊年限,而非采用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則在會計年限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時,折舊金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需進行調增處理。

如果變更后的折舊年限雖然短于之前的折舊年限,但并沒有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則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不產生稅會差異。

如果縮短的折舊年限是因為采用了稅法上的加速折舊,則折舊額可以全額稅前扣除;有關加速折舊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

在企業確定其變更后的折舊年限是長于還是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后,我們就可以解決最后一個問題了。

問題四

資產折舊年限變更產生的稅會差異,

如何處理?

● 會計上

我們在回答問題1 的時候已經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屬于為會計估計變更。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

第九條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因此,無需對折舊年限變更之前的折舊金額進行追溯調整。

我們將本文案例帶入數據后改編如下:

某企業有2臺機械設備,2020年年末,因資產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發生了變化,將其中一臺設備a的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15年,另一臺設備b的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6年。2個設備的詳細情況如下:

(假設不考慮殘值,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那么,2021年,該企業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所計算的年折舊額為:

a設備:(1200-600)/(15-5) = 60 萬元

b設備:(1000-200)/(6-2) = 200 萬元

● 稅法上

b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年折舊額 = 1000/10 = 100萬元

折舊年限變更后,b設備在會計上的年折舊額 = 200萬元

當年所產生的稅會差異金額 = 200-100 = 100萬元

該差異對當年所得稅的影響為:100*25% = 25 萬元

調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2021年至2024年均按上述分錄進行調整,2024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借方100萬元;

從2025年開始,會計上已無需計提折舊,而稅法上需一直計提折舊至2028年,每年的調整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2028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0,試算平衡,稅會差異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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