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的條件有關規定(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產的條件)
(二) 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常使用或銷售。
(三)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資產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1、轉固定資產是根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標準來判斷,具體判斷標準見以上。因此,你應該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具體標準時從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并根據實際狀況提取折舊,而不應該以工程竣工驗收為標準來確定。如果其成本無法準確計量,可按照其可靠金額轉入固定資產,并提取折舊,如果在轉入固定資產后又發生了成本,你要固定資產的入帳金額進行調整,但是以前已經提取的折舊不再進行調整。
2、工程驗收手續是建筑相關法規規定的。工程在完工進行試運轉后達到預定設計或施工標準施工后,式將工程移交給建設方的程序文件。你可以向你單位的管理工程的單位或有關人員索取。
一、關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完工后轉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問題
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在建工程在未完工時發生減值,應提取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但對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的處理則沒有規定。在實務中,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①以歷史成本作為計價基礎,以在建工程賬面余額作為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同時,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相應轉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會計分錄為: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同時,
借: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②以賬面價值作為計價基礎,以在建工程賬面價值(在建工程賬面余額減去提取的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貸:在建工程。
第一種方法雖然在處理上較第二種方法復雜,但比較符合《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的規定。
理由是: 第一,《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明確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其成本入賬;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在建工程盡管發生了減值,但按照歷史成本原則,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應該全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第二,在建工程其實是一種“準固定資產”。目前并沒有關于在建工程的專門的會計準則,而是將在建工程作為固定資產的一種取得形式一并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中規范。國際會計準則也是如此。因此,從大的范圍來講,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也屬于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一種。
第三,《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都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那么在其價值恢復時,就很難處理了。
二、關于將土地使用權轉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問題 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該項土地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攤銷。企業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后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有兩種:
①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內不進行攤銷。但在轉入固定資產后,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則在預計該房屋、建筑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并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待該房屋、建筑物報廢時,將凈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筑物,則將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②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內繼續攤銷,并將其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在轉為固定資產時,仍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將其作為凈殘值預留。
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比較合理。理由是:
土地是一項有法律受益期限的有償使用的長期資產,如何在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期限內合理承擔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相關費用并一貫攤銷,是非常重要的。在建期間,不能因為土地之上的實物形態發生了變化(在建工程開始)就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政策。如果在建期間,土地使用權停止攤銷,待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筑物)后,在其剩余使用年限內再以折舊形式攤銷,會造成建造后分期攤銷的土地使用權和建造前分期攤銷的土地使用權不一致。而這個差異受在建工程期間的影響。我們不能因為在建期間停止攤銷而對列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權計提減值準備,那顯得不合情理。如果在建期間繼續攤銷,則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