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總額如何算(納稅總額怎么算的)
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重新發布了《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稅辦法》第二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與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有類似之處,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一)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原則
1.權責發生制原則
《計稅辦法》第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稅法優先原則
《計稅辦法》第六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個體工商戶會計處理辦法與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計算。
與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一樣,當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處理規定不一致時,計稅應當以稅法規定為準。
3.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
《計稅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稱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除稅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個體工商戶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
1.《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3.《計稅辦法》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說明: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以減除的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可以視為公式中的“其他支出”。
(三)收入總額
《計稅辦法》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取得的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項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稱其他收入包括個體工商戶資產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四)準予扣除的項目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成本、費用,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因此,計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時,允許扣除的項目有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2.費用
費用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3.稅金
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除個人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4.損失
損失是指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五)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1.《計稅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說明:《計稅辦法》第三十七條解釋,本辦法所稱贊助支出,是指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2.《計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按此規定,混用費用的60%就不能稅前扣除。
3.《計稅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六)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1.虧損彌補最長年限不超過5年
《計稅辦法》第十七條: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虧損定義
《計稅辦法》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虧損,是指個體工商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數額。
(七)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
《計稅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修訂后的條款,在業主扣除費用時增加了一個前提,就是“沒有綜合所得的”,才能稅前扣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設置這樣的前提,主要估計是避免納稅人在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方面進行雙重扣除而造成稅收的不公平。但是,如果嚴格按照本規定,可能也會造成新的稅收不公平。比如,某個個體工商戶業主,平時喜歡寫點“豆腐塊”文章,結果一年就掙了一千元左右的稿費。稿費就屬于綜合所得了,難道就因為他有了這個1000元的綜合所得就不能減除其一年的6萬元費用以及專項扣除等了?顯然,這是一種新的稅收不公平,希望財稅部門關注到這一點。
3.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1)按規定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這一部分是指企業承擔的部分,而不是個人承擔部分。
(2)補充保險限額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與企業所得稅相比,此處沒有強調“全員”都要繳納補充保險才能扣除。
(3)商業保險分情況扣除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財產保險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4.合理的借款費用和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5.無需資本化的匯兌損失準予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部分外,準予扣除。
6.三項經費限額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數額。
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業務招待費按限額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限額扣除
《計稅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規費按實際發生額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10.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11.合理勞動保護費可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12.開辦費可按規定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為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的日期。
13.公益性捐贈可按規定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14.研發費用支出和研發設備一次性扣除
《計稅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以及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15.混用費用的扣除
《計稅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八)資產的稅務處理
1.資產稅務處理原則
《計稅辦法》盡量為個體工商戶創造一個與企業法人公平競爭的所得稅政策環境,盡量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接軌作為政策設計的基本原則。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計稅辦法》中規定準予扣除項目、不得稅前扣除項目等都跟企業所得稅相關有相似之處。
對于個體工商戶資產的處理,《計稅辦法》第三十九條直接規定,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參照企業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節就是專門的“資產的稅務處理”,因此個體工商戶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是參照此處的規定。
對于企業所得稅法方面規定有關資產處理的相關優惠政策,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隨便參照適用的,比如企業所得稅方面,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享受加速折舊甚至一次性扣除的優惠政策,而個體工商戶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處理則不能套用。
2.資產的計價原則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3.固定資產折舊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固定資產折舊按如下規定處理:
(1)折舊方法及折舊起止時間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2)折舊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①房屋、建筑物,為20年;
②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③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④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⑤電子設備,為3年。
4.無形資產攤銷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5.存貨的處理
參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涉及到到存貨按以下規定處理。
(1)存貨的計稅基礎
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①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②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③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2)存貨的計算方法
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6.資產的視同銷售問題
個體工商戶也可能存在將其資產用于贈送、抵償債務、職工獎勵等行為,雖然不是銷售行為,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規定,已經屬于視同銷售的行為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