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標準(企業固定資產入賬標準)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從會計和稅務兩個角度來分析。
首先,讓我們從會計核算的角度來看。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同時具有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通常,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指其可使用的預計時間。讓我們回到問題。手機的預計使用時間在常人的認知中,是超過一年的,公司購買手機的目的是方便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應當將該次采購的手機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另外,小企業會計準則規范的固定資產,是指小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我們可以看到,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的界定,并沒有區別。小企業也應將此次采購的手機作為固定資產入賬。
我們假設,此次采購的手機單價是1500元,還需要作為固定資產來入賬嗎?答案是,需要。可能有人會說,固定資產的單價不是有個2000元的確認標準嗎?低于2000元的,不應該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啊。這個規定,源自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的第二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或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公司,只需要按照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即可。
其次,讓我們從稅收的角度來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產、機器機械、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等。可見,手機應作為固定資產中的電子設備來處理。對于手機這一類的電子設備,稅法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