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怎么理解(組成計稅價格怎么理解)
老師,銷售貨物怎么算價格明顯偏低?有何稅務風險?
答復:
明顯偏低比如大大低于市場價格、或者甚至大大低于成本價。
明顯偏低并不等于一定有問題,還要看是不是有當理由。若是同時符合明顯偏低且無當理由的,必然存在涉稅風險,稅務機關調整的可能性就很大。
參考一:
《反不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對于以低于成本價銷售的商品有明確規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項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價出售。
參考二: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參考三: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x(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參考四: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參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