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公積的賬務處理(資本公積減少賬務處理)
一、法人股東減資
法人股東減資,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部分按11年34號公告計算確認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按稅法規定享受“居民企業直接投資的股息紅利所得”免稅優惠,減資金額扣除原投資計稅成本,扣除免稅收入部分后結余金額為財產轉讓所得。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二、個人股東減資
個人股東減資產生所得的,按11年41號公告所得確認原則計算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稅率為20%。
公司做為減資款項的支付人,構成財產轉讓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個稅。
若公司未扣繳個稅,取得所得的個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2、《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減資的會計處理
實務中,減資款項大于所減少的實收資本的金額,依次沖減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注意此處不是按比例沖減各個項目,而是按結存金額依次沖減。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06)
(三)企業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