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報稅流程(個人獨資企業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文件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二)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法規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二、核定征收的背景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個獨、合伙企業無法確核算經營利潤甚至是沒有設置賬簿的稅務機關難以采用常的查賬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只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是應納稅所得額。
三、為什么對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記賬報稅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為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收入和成本都屬于可以準確計算的,收入額和成本都是確定的數值,完全可以查賬征收所得稅,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條件。
核定征收一般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為10%,而實際上權益性投資的利潤率遠遠超過10%,甚至是幾倍、幾十倍的收益,國家為了堵塞稅收漏洞,增加收益,《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要求對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記賬報稅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沒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是否仍然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