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房屋出租增值稅稅率是多少(房屋出租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首先應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還應區分經營用房還是住房。下面分別解答: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11%,在出租不動產所在地預交3%稅款,剩余應交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應就地預交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1%)*3%,回機構所在地再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收取的租金/(1+11%)*11%-已經預交的稅款。
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5%。 應就地預繳的增值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征收率。出租不動產預交稅款=含稅銷售額/(1+5%)*5%;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稅款=含稅銷售額/(1+5%)*5%-已預交稅款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減按1.5%,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四、個人出租不動產
個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產經營用)征收率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
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減按1.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1.5%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