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開普票有什么后果(代開普票有什么后果)
1.信用風險,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或金額40萬元以上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的標準,納稅信用等級將會被評為d級,相關部門將根據規定實施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聯合懲戒措施。
2.行政處罰,無論金額大小,都要接受處罰。
3.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計金額4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予以立案追訴,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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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虛開發票相關法規和政策
司法層面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5〕第57號)
首次明確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
2.《中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明確了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第30號)
對虛開專票行為作出具體解釋,明確定罪和量刑的具體標準。對“其他發票”的含義作出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0號)
明確以騙稅犯罪活動為目的,騙購外匯的,按刑法二百零四條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對刑法二百零四條中的“假報出口”“其他欺騙手段”,以及相關違法情形的定性標準,作出司法解釋。
6.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
明確了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票的立案追訴標準。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明確: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
稅收法律法規層面
1.《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六十六條規定了對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
2.《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要如實開具發票,不得有虛開發票行為。第三十七條規定了處罰標準。
3.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九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政策文件層面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第192號,部分條款失效)
對虛開代開專票和取得虛開代開專票的稅務處理規定作出明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34號)
對取得虛開專票的相關處理規定作出明確。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第182號)
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即使有真實交易、專票注明數量、金額相符,也應當按有關規定處理。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善意取得專票,不以偷稅和騙取出口退稅論處。
5.《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印發)
有虛開專票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而仍未改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票。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明確虛開專票補繳增值稅的規定,取得的虛開專票不得作為扣稅憑證抵扣進項。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范稅收風險若干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12號)
明確防范打擊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有關管理措施。主要有三大類:事后懲戒、調整政策適用、加強監管。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明確了納稅人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三種情形的,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明確了對走逃企業的判定,以及對走逃企業開具的專票有關處理規定。
1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問題的通知》(稅總發〔2016〕172號)
對走逃企業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據收集、交易真實性判定、處理程序作出明確。
11.《增值稅異常扣稅憑證處理操作規程》(稅總發2017第46號)
明確了對異常憑證處理的有關規定。
12.《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稅總發2018第51號)
2017年11月,結合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的現狀,稅務總局確定了“制定一個辦法,應用一個系統”的總體思路。
《辦法》共10章60條,對防控增值稅發票風險作出了全面的、系統性的制度安排。
13.《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內部控制制度(試行)》(稅總發〔2018〕155號)
落實《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增值稅發票管理風險的內部控制。
14.《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規范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稅總辦發2019年6號)
進一步完善異常抵扣憑證管理審核檢查機制。
15.《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專項工作方案》(稅總辦發〔2018〕136號)
2018年9月份開展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專項工作
1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增值稅發票風險快速反應工作機制的通知》(稅總函〔2019〕138號)
操作指引是對近期增值稅風險管理相關工作的總結,比較完整。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進一步明確了異常抵扣憑證的范圍,明確稅務處理等
18.《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處理操作規程(修訂版)》
定義了異常憑證和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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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還有限制嗎?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02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減按1%,但是由于會計操作失誤,9月開出的普通發票有的是1%的征收率,有的是3%的征收率,且3%征收率的發票由于聯系不上購買方已經無法收回,那么現在開錯的3%征收率發票是否應按照1%計算繳納增值稅?是否需要收回原發票并開具紅字發票?
答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征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今后,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03
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04
收到的橋閘通行費發票,沒有稅額怎么抵扣?
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七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按照以下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
(二)納稅人支付的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橋、閘通行費發票上注明的金額÷(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