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交通補貼需要交個稅嗎(交通補貼需要交個稅嗎)
《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期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就明確了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的問題。該文件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信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稅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此后,國家稅務總局專門下發了《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具體規定為: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文件明確了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車補,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車補時,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中,納稅人對“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十分關注,是不是各省稅務機關對此都作出了扣除標準的規定呢?據查詢,目前只有少數省級稅務部門有此規定。
一、有扣除標準
1、遼寧省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76號)第三條規定: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其職工以現金或實報實銷方式取得的車改補貼收入,均扣除70%的公務費用后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最高限額為每月2500元,超過的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其向職工個人支付的現金補貼或限額內實報實銷的公務用車費用,均應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中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遼寧省該文件的規定,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標準為公務用車補貼的70%,但最高限額每月不得超過2500元。但需要企業特別注意的是,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經核實后報省局備案,未備案的公務用車改革單位發放或報銷的公務用車費用,需全部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2、大連市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公務用車費用及通訊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大地稅函20107號)文件規定:公務用車費用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700元。實際發生額不超過2,700元的,按實際發生額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實際發生額超過2,700元的,其余額不得結轉到以后月份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吉林省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第三條規定: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4、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深地稅發2007186號)規定:公務用車改革后,單位為員工報銷的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在給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同時應并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5、西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藏國稅發200683號)第二條公務費用扣除標準規定:為體現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和稅收公平原則,根據近年來全區實際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和通訊費情況,現將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制定如下:公務用車補貼每人每月600元,通訊費補貼每人每月400元。
6、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寧政函2006123號)規定: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允許在個人所得額中扣除一定公務費用標準后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扣除標準為:以現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200元;憑票報銷的,每人每月扣除費用不超過1800元。憑票報銷的費用包括:燃油(燃氣)費、保險費(個險、車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養路費。
7、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云地稅二字200637號)規定:我省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務用車和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問題,目前做調查研究,待省政府批準確定后執行。在省政府尚未批準確定以前,暫不作公務費用的扣除。
8、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費補貼有關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黑地稅函200611號)第一條規定:實行公務用車改革的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交通費用補貼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其他形式的交通費補貼一律計征個人所得稅。
9、山東省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魯地稅二函200515號)第二條規定:關于機關車改補貼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的有關規定,對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可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費用扣除標準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個別地區和單位發放給個人的公務用車補貼,應并入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魯地稅二函200515號文件的規定,因文件下發時山東省未進行車改,單位發放的公務用車補貼應全部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稅。截止目前為止,山東省再未出臺文件對公務用車補貼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做相關規定。但提醒企業注意的是,該文件是針對機關單位公務用車補貼做出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單位是否具有約束性并不確定,但山東省內大部分企業仍參照該文件執行,將發放的公務用車補貼全部并入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通過以上各省市的政策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公務用車補貼稅前扣除各省市標準不一,進行公務用車改革的單位發放給職工公務用車補貼時,應該參照單位所在省市的具體規定,準確計算扣繳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10、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內財稅〔2016〕376號):我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后,經自治區公務用車改革領導機構批準,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有關人員在補貼標準內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在稅前扣除。
11、廣西壯族自治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對企業職工公務用車費用扣除標準劃分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兩檔處理,具體為:
(一)高級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950元;
(二)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200元。
12、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企事業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按實際取得數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海口、三亞、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13、甘肅省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等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甘財稅法〔2018〕15號):
(二)對其他企事業單位實施公務用車改革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按以下原則確定扣除標準:
1.比照本地區黨政機關及其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
2.扣除標準按照行政單位相應級別分三級確定: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不超過195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每人每月不超過12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不超過600元。
3.職工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超過以上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不足標準的,按發放金額據實扣除。
(三)個人取得超過規定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沒有實行公務用車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均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4、河北省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
一、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15、河南省
《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的通知》(豫財稅政201582號):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省級及以下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執行。
16、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121號) :對已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依據《山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晉辦發〔2015〕45號)確定的公務交通補貼實際發放標準執行。
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對其單位高層、中層以及其他管理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17、陜西省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陜財稅201510號) :
一、對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據實全額扣除。
二、對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取得的公車補貼收入,暫按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據實扣除,超過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標準扣除,超出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時比照《陜西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的黨政機關及所屬參公事業單位職工扣除標準確定,扣除標準上限為:企業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690元;企業各部門經理等中層管理者每人每月104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月650元。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18、安徽省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 :
一、個人因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省個人公務交通費用扣除標準,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省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的公車改革適用范圍內相應職級人員對應的公務用車貨幣補貼標準確定。各主管地稅機關應根據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轄范圍內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公務交通費用的具體標準,并層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
三、個人取得超過扣除標準部分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或取得不屬于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適用范圍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無論是直接計入月工資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額實報實銷的,凡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凡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19、天津市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通訊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費用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以現金形式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或以報銷方式支付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費用,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月不超過500元(含500元)。其中,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給個人的辦公通訊補貼,費用扣除標準為我市財政、人力社保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但每月最高不得超過500元(含500元)。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津地稅所〔2007〕18號)及《關于〈關于單位為個人負擔辦公通訊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津地稅個所〔2009〕5號)同時廢止。
二、并入工資薪金
1、湖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現將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通訊補貼稅前扣除標準問題
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實報實銷的,可不并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一律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北京
京地稅個2002116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分局:你局《關于央視索福瑞媒體研究有限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稽二200136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企、事業單位未按市財政局京財行2000394號文件規定實行通訊制度改革,為個人手機(包括無線尋呼機)負擔通訊費,應區分不同情況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此前規定與上述規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執行。
3、新疆
《關于上報個人所得稅有關減免稅和不征稅項目及標準的報告》(新地稅發200623號):并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稅。
三、申報操作
符合標準的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填寫在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哪一欄?
留言時間:2021-03-29
納稅人所屬地:河北
問題內容:是填寫在免稅收入一欄?還是填寫在其他扣除項目中“其他”一欄呢?
答復機構:河北省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1-03-30
答復內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6號)規定:一、各單位向職工個人發放的交通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當地政府(縣以上)規定標準向職工個人發放的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標準部分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各類企業單位,參照當地行政事業單位標準執行,但企業職工個人取得通訊補貼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月500元,在標準內據實扣除,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或超過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額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當地政府未規定具體標準的,按通訊補貼(包括報銷、現金等形式)全額的20%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填表說明:第10列“免稅收入”:填寫納稅人各所得項目收入總額中,包含的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金額。其中,稅法規定“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70%計算”,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計的30%部分,填入本列。
第16~21列“其他扣除”:分別填寫按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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