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誰交(未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關于認繳制下,股東轉讓股權從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沒有限制的。所以從合同效力角度來講是有效的。
從《公司法》角度看認繳制下,未足額繳納出資的法律后果,《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可以對該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以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合理限制。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限制該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即我們認為他也是可以轉讓的。
二、認繳制下,未足額出資若股權轉讓有何風險?
(1)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
在合同法和公司法都沒有明確禁止,認繳制下的股權轉讓時。那大家一定會關注在這個過程中,會存在什么風險?
最需要關注的就是,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在這個環節,對于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是,若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由一方承擔后續的出資義務,內容真實合法并達成一致,后期常執行這樣的約定也是有效。
二是,若在協議中未明確約定,或達成協議應出資的一方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后期實際承擔出資一方,有權向有承擔出資義務一方追償。
(2)股權轉讓過程的涉稅風險
甲公司2019年成立,其股東李軍和趙濤認繳出資1000萬元,分別占股60%和40%,2020年李軍認繳的600萬全部實繳到位,趙濤一直未實際出資,2020年末甲公司凈資產400萬元,2021年初兩位股東協商一致,趙濤將他的股權以0元轉讓給乙公司。這樣做是否合理?
2020年末公司凈資產400萬,趙濤持有40%股權,對應160萬元資產,以0元的價格轉讓,顯然低于賬面凈資產,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屬于“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實繳出資分紅是基本原則,在對股東投資權益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由于趙濤并未實繳出資,其受限于享有股東的分紅、新股優先認購、財產分配等權利。若公司未對趙濤享有甲公司凈資產400萬元的份額,做任何限制,即趙濤應按照對應的資產占比160萬元,補繳個人所得稅和罰款滯納金等。若公司規定由于趙濤未實際出資,不享有剩余財產分配權,即需要取得未實際出資以0元轉讓股權的合理性證明資料。否則會有一定的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