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增量成本是什么意思(增量成本是什么意思)
彭懷文
咨詢提問:為什么合同取得成本需要攤銷?感覺對這個不是很理解,要么就直接發生費用時走銷售費用。如果說后期可收回先記入資產的話, 那就逐期慢慢攤銷進業務成本,為什么要先進資產再逐期攤銷到銷售費用啊?
彭懷文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版)規定,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例如銷售傭金等。
為取得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損益,除非是明確由客戶承擔。
為簡化操作,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也就是說,只有取得合同后發生的增量成本受益期限超過一年的,才會計入“合同取得成本”。
為什么需要攤銷?重點就在于對“增量成本”的理解,以及“預期能夠收回”的理解。
銷售傭金,必須是取得合同才會發生,所以屬于“增量成本”,而且也跟取得合同后的收入直接相關,是收入中提取的的一部分,所以也應根據配比原則在取得合同收入的期間進行攤銷。換句話說,傭金是“預期能夠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