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稅率可以抵扣嗎(服務類稅率是否能抵扣)
能抵扣進項的的會計主體的身份是一般納稅人。
第二:明確時間節點,
2019年4月1日之后購進的相關服務可以抵扣進項稅,票面日期在此之前的不能抵扣。
第三:明確服務內容,
只有購進的國內的旅客運輸服務才能抵扣進項稅,而購進的國際的、港澳臺的則不能,因為這里的國內國際是以關境區分的,而國際運輸服務是零稅率或免稅的,所以購進國際運輸服務不能抵扣進項稅。
第四:明確用途,
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人員的可以抵扣。例如勞務派遣人員的,視同為本單位員工購進的運輸服務,可以抵扣;但比如從外邊中介機構聘請的顧問專家,公司負擔的客運費,如果其沒有和公司簽訂任職受雇的勞動合同,則不允許抵扣進項。
另外如果公司為了獎勵自己的優秀員工旅游購進的客運服務,屬于用于集體福利,還有其他用于個人消費的情形,這些也不能抵扣。因為與生產活動無關。
第五:明確抵扣憑證,
1、電子普票(注:只能是電子普票可按照票面注明稅額進行抵扣,如果取得的是紙質版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
2、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
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
第2、3、4項注意票面包含旅客身份信息,所以出租車票,長途客運的手撕發票這類的不能計算抵扣。
第六:明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
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注:這里只包含票價+燃油附加,不包含收取的基金類費用)
3、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票面金額÷(1+9%)×9%
4、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第七: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第六條:
“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