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率怎么計算
賣方的房子是2012年買的,沒有辦理房產證,直到2019年賣方夫妻雙方離婚后,才辦理房產證,現在不滿兩年,購房發票是2012年。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下賣方的稅費是多少?買方的稅費是多少?
7月16日大慶市稅務局回復:
一、買賣住宅買方所需繳納稅費:
根據財稅〔2016〕23號文件規定,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區分面積,減按3%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買賣住宅賣方所需繳納稅費:
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