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停薪留職社保怎么辦(停薪留職社保怎么辦)
位于遼寧某地的煤礦礦廠是建國初期就成立的老牌國有企業,隨著新能源的崛起和礦產資源的下降,該礦廠逐漸式微。為全面推進企業轉型的政策,也為了降低管理成本,礦廠領導決定以“停薪留職”的方式,讓企業員工分流到外“闖蕩”,如果五年內沒搞出什么名堂還可以回廠里上班。
2019年3月20日,賈先生與廠里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約定:賈先生停薪留職時間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4年3月25日,共計5年;停薪留職期間,賈先生的社會保險關系仍保留在礦廠,雙方依法承擔各自繳費義務,并由礦廠代收代繳;繳費費率按現行遼寧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標準執行并隨之調整而調整。
雙方還約定,在該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法律、政府政策調整等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因素發生變化時,終止協議并按照相關國家法律政策執行。
2021年4月,礦廠單方下發通知,要求停薪留職人員必須自己足額繳納自2020年7月以來的個人和單位養老保險,如有至2021年4月25日既未按要求繳納個人和單位的養老保險,也不返崗上班的人員視為自動離職。
賈先生認為礦廠此舉違反了雙方當初簽訂的協議,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于是申請了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審理后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礦廠下發的通知違法。礦廠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礦廠無需支付單位應該承擔的賈先生的部分養老保險。
法庭審理中,礦廠辯稱,由于2020年6月8日省社保下發《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統一養老保險政策的若干意見》,對繳費基數的確定做了新的規定,導致包括賈先生在內的34名停薪留職人員的單位繳費額一下子增加到19萬元。養老保險政策的改變,導致礦廠增加了管理成本,違背了辦理轉崗分流的目的,雙方訂的《停薪留職協議》已經不適應現狀,既造成了現有人員滿足不了生產需要,又造成了礦廠虧損,依據《停薪留職協議》第九條的規定,理應終止上述協議。
那么,在停薪留職期間,勞動者的社保該如何繳納?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變更嗎?
《中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需定期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利用其優勢地位來規避其法定繳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