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計算方法賬務處理(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繳計算方法)
按照規定,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向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跨了地級行政區域的建筑項目才需預繳稅款。
①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再向機構所在地納稅申報;
②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什么時間預繳稅款?
①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②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當天
③采取預收款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預繳稅款怎么計算?
①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對于取得預收款和異地(非同一行政區劃)提供 建筑服務取得收入,按計稅方式不同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般計稅: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簡易計稅: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②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0年156號文件: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稅,按照以下方式進行預繳: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余額就地預繳;
(二)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年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一般計稅與簡易計稅稅款計算差別?
注意: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申報時享受附加稅費減半政策
異地預繳需要準備什么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3號、2016年23號公告:
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