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那么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呢?
它分為如下3種情況:
如果購銷合同中只有不含稅金額,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中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則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計稅依據。如果購銷合同所載金額中,包含增值稅金額,但并未分別記載的,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有人要問了,這三種情況有什么區別?或者說我知道這個依據該如何去應用它呢?
我們來舉個例子比較一下三種方式:
某技術有限公司與某電器銷售公司,簽訂了一筆電器購銷合同,在合同中注明的貨物含稅金額總計11300萬元。
方式一:
按照之前說的第三種情況,以合同所載金額,即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應繳納印花稅=11300萬元*0.03%=33900元。
現在,我們將合同改一下,在合同中注明貨物不含稅金額10000萬元,增值稅額1300萬元。
方式二:
這樣是不是就符合第二種情況,既有不含稅金額又有增值稅金額,且分別記載了。那么我們的計稅方式也產生了變化,以不含稅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應繳納印花稅=10000萬元*0.03%=30000元